前 言
近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数百万公顷,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的胁迫增加。尽管已出台了一些湿地保护的法规及管理办法,但目前我国在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与技术保障。此外,我国湿地保护处于多部门共管的状态,各个部门所依据的标准和规则之间存在差异,部门之间缺乏积极沟通,难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保护和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规范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和农业生产活动,实现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急需制定一个能够有效管理这些生产活动的行动指南,明确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的制定立足原有的不同行业部门的水、土、生物等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与标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对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活动进行了系统地规范,提供了易于操作的行动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与行政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根据拟定的湿地保护计划,制定出符合保护目标的渔业资源保护与恢复、合理利用的管理措施;
(2)分别对湿地保护地周边地区的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等农业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从生产用地的合法性、养殖(种植)品种的选择、生产用水以及废水排放等方面提出了行动规范;
(3)通过吸纳、总结国内外湿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增强湿地生态效益的相关措施,为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选择。制定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主要包括农产品的绿色食品认证、地役权交易、特许经营制度、社区共管、生态养殖和替代农业等。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展农、渔业生产活动,从而减少来自不同部门以及村民在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展的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威胁因素。通过实施本指南,期望能够加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的管理与保护,将湿地保护纳入部门活动的主流化进程,严格规范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减小对湿地保护地的胁迫,从而实现我国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指南主要供湿地规划与管理人员使用。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上淡水和近海湿地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白鳍豚、中华鲟、扬子鳄等特定珍稀濒危物种为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适用于本指南。
SFA-UNDP/GEFCBPF-MSL: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Sub-System of Wetland Protected Areas for Conservation of Globally Significant Biodiversity
Technical Manual for Fishery, Aquatic 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and around the Wetland Reserve
Summited by sub-contractor: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AS, December 2016
Foreword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re than 3 million hectares wetlands have been lost in China over the last decade. Although China has promulgated numerous of policies and laws for wetland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such as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ature Reserves", the activities of current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wise use still lack technical guidelines. Meanwhile, multipl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co-exist in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in China, which result in inefficient management for fisheries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and near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ic plan "increasing wetland area and conserving biodiversity" and "ecological progress", which provided in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t should be give high priority to improving effective management for the wetland environment, and wisely using the natural resources. Therefore, the technical manual that provides comprehensive guidance on the fishery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and near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is urgently needed.
The guidance has adopted the policy, laws and guidelines of water, soil and biological resource use and conservation of different section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priorities, wise u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guidance appropriately regulate the fishery, aqua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or outside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and provide the operation guidelines. Main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1) Fishery activities within or outside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should be followed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 wetland conservation plan, it then can develop management activities of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r wise use of fishery resources that fulfill the established objectives.
(2) These guidelines regulate the aquaculture, crop cultivation and livestock breeding activities outside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They provide the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legitimacy of aquaculture, choice of farming species, standards of water quality, as well as wastewater discharge.
(3) Through absorbing and summ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domestic and abroad wetland management, it should be make plans that enhance the ecological benefit of wetlands, providing decision options for wetland administration section.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wise use plans include green food cert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asement transactions, franchise system, community management, ecological farming and alternative agriculture.
The goals of the guidance are intended to regulate the fishery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and near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reducing the threats for biodiversity from disturbance carried out by different sections and nearby villagers. An authority should implement the guideline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wetland ecosystems, and take into the mainstream process of their work. Meanwhile, it is also expected to strictly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ctivities, and reduce the threat for wetland ecosystems, thereby achieving the wise use and conservation for biodiversity in China.
This guidance can be used for wet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se guidelines is how to implement the fishery, aqua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or outside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The guidelines provides the principles for fishery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within and near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reas. The guidance can be applied in national coastal and freshwater wetlands and their surrounding areas, but not suit for national natural reserves that particularly protect the rare and endangered species such as Yangtze River Dolphin (Lipotes vexillifer), Chinese Sturgeon (Acipenser sinensis) and Chinese Alligator (Alligator sinensis
第一章 总则
1.1 指南编制背景
近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的胁迫压力呈现增加趋势。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及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规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4-2030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但当前中国在湿地合理利用与保护方面仍然缺乏相应的技术与法律保障。现有的技术指南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条款分散、不成系统,约束不明晰。另一方面,当前基于行业部门的“要素式”管理模式,使得同一湿地内同时存在多个部门的管理活动,且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所依据的规则和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在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开展农业、渔业、水产养殖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缺乏有效地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有效协调不同部门对湿地的综合管理,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规范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活动,更好地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制定一个能有效管理这些生产活动的行动指南,以明确保护地内及周边相应生产活动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负责起草,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颁布。
1.2 法律法规依据
当前,中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专门用于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本指南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下列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章程。
1.2.1 法律法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农业、渔业、畜牧、林业等生产指导性法律,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性法律(表1),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就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本指南的法律法规依据。
表1与湿地保护与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1.2.2 条例规章
国家层面的主要条例规章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规划文件有《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公布,2014年修订)等。此外,目前已有19个省级湿地保护法规出台,主要包括《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规定》、《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
国家林业局相继颁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 1755-2008)、《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 1754-200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0)等。
部门渔业规章主要是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规章,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刺网的通知》、《渔业行政处罚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等。
1.3 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在湿地保护地内与周边地区开展各类生产活动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自然资源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原则: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滩涂、水流、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2)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原则:开发利用湿地渔业资源应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值,确保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环境。
(3)自然资源保护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按照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保护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其与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湿地资源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相匹配原则:保护湿地资源所有者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权利,同时湿地资源所有者必须履行保护湿地资源的相应义务。
1.4 如何使用该指南
1.4.1 指南适用范围
本行动指南所称保护地主要是指省级及以上淡水和近海湿地保护区,但不包括以白鳍豚、中华鲟、扬子鳄等特定珍稀濒危物种为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周边地区是指可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和农业活动的保护区外围地带。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上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展的渔业、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活动。
1.4.2 指南使用方法
使用本指南指导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活动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要形成一个湿地保护计划,提出明确的湿地保护目标和保护区域;第二步,确定不同区域内的指导原则和生产活动类型;第三步,根据生产活动类型和保护目标,选择生产活动限制与生产方式调整的具体技术指南,这部分内容是指南的核心内容。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基本流程见图1。
图1 指南的使用流程
1.5 术语与定义
湿地
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
将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密切结合,并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而设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区域,一般包含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地区。
湿地合理利用
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开展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特征。
渔业活动
以各种手段从水域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或其它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水产捕捞和水产养殖。
渔业管理
信息采集、分析、规划、磋商、决策、资源分配以及立项和实施的总体过程,必要时对管理渔业活动的法律或法规进行执法,从而确保资源的长期生产力和其他渔业目标的实现。
水产捕捞
在海洋或内陆水域中捕获天然的或人工放流的鱼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物的生产事业。
水产养殖
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
健康养殖
采用投放健康苗种、投喂质量安全的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质量的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生态功能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生态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生态地役权是为了特殊的生态环境利益而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地役权,具有传统地役权的一般特征,但是可以没有“明确的需役地”。
依据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生态地役权和公共生态地役权。一般生态地役权的主体是具体的生态利益的受益者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地役权基于特定个体的环境生态利益而设立;公共生态地役权的设定则是出于不特定多数人或国家的环境生态利益的需要设立的,其地役权人多表现为国家或公众的代表机构。根据湿地生态保护的特点,本指南中所指的地役权主要指公共生态地役权。
特许经营权
所谓特许经营权是指商业企业通过政府授权或者契约的方式所获得的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经营的权利,或是利用授权人的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的权利。
特许经营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两种形式。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政府特许经营则是指政府作为特许人将国家的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的经营权许可给被特许人经营,被特许人向政府支付特许经营费,并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政府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的差别甚大,前者属于公法领域,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后者属于私法领域,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
社区共管
共管一般泛指在某一具体项目或活动中参与的各方在既定的目标下,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参与计划、实施及监测和评估的整个过程。在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中,社区共管是指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参与当地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的整个过程,其目标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区可持续发展。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护区同当地社区共同制定社区自然资源管理计划,共同促进社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当地社区参与和协助保护区进行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工作,并使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成为保护区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利益相关方
在某项政策的结果或决策状态中具有明确可确认的利害关系的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团体、组织或行业。利害关系的形式可以包括作为民间社会一员的具体管理责任、商业利益(资源供应、收入、就业、贸易活动)、生存需求或其他承诺。
第二章 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渔业捕捞活动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包括保护地内的渔业捕捞和保护地周边区域的渔业捕捞两部分。保护地内的渔业捕捞以资源保护为主,资源利用为辅。保护地周边的渔业捕捞须遵循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不影响湿地保护计划的前提下,对渔业资源进行合理利用。通过建立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取缔非法捕捞等措施,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通过强化限定捕捞指标和捕捞许可等各项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捕捞行为;通过积极主动疏通鱼类洄游通道及恢复栖息生境,恢复渔业资源;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增殖手段,积极主动恢复渔业资源,改变渔业生产方式,提供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有效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合作和加强社区共管,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妥善解决保护地内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在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与行政管理条例。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展的渔业捕捞活动应纳入到湿地保护区的保护规划中,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渔业资源保护与恢复、合理利用以及监测管理的技术规范,分析现实保护状况对保护目标的影响。如果当前渔业捕捞活动不影响保护目标的达成,则无需调整;如果当前渔业捕捞活动影响了保护目标的达成,则需要选择适用的限制和调整措施(部分措施参见第四章),以保证湿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渔业捕捞活动管理的技术流程见图2。
保护地内的渔业捕捞活动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联合执法。
图2 渔业捕捞活动管理的技术流程
2.1 渔业资源保护与恢复
保护地内及周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工作应纳入湿地保护规划或行动中。根据保护地内重点保护的资源或对象,制定一个合理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实施相应的保护与恢复措施。对保护地内及周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恢复行动流程如图3。
图3 保护地内及周边渔业资源保护与恢复的行动流程
2.1.1 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
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及鱼、虾类繁殖季节,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应杜绝渔业捕捞活动,所有捕捞作业的人员、船只、网具要撤出捕捞水域。因科研需求,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区域内进行捕捞。在已有的禁渔制度基础上,保护区管理部门可根据保护地内渔业资源量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在禁渔期间,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巡逻,联合执法,尤其是对重点保护的鱼、虾、蟹类等产卵场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禁捕。
2.1.2 严惩非法捕捞,拆除围网及废弃渔具
加大对保护地内及周边水域进行非法电捕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迷魂阵、密眼网、布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严惩非法捕捞,吊销捕捞许可证。在保护地内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批准。
除规定的养殖区域外,对保护地内水域存在的围网予以拆除。为了杜绝废弃渔具的危害,禁止在保护地及周边水域随意丢弃网具。发现丢弃的网具,直接没收或带回管理站销毁。对随意丢弃渔具的行为,予以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3 疏通鱼类洄游通道,恢复水域生态环境
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基地、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及鱼虾蟹洄游通道,不得围垦。实施退田还湖、撤除围网等渔业综合措施,疏通鱼类洄游通道,保持保护地内水体的自然连通,恢复鱼类的栖息生境。对已围垦的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开展保护性修复,促进鱼类资源的恢复。制定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对干涸的湿地要制定科学的补水方案,建立长效的补水机制,恢复鱼类栖息环境。因有重要的保护对象(如越冬水鸟)而需要在保护地内调控湿地水位的情况,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科学论证后,在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湿地水位的调控。未经允许,保护地内水体的所有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抽取、排放保护区内的水源。
2.1.4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促进渔业资源恢复
增殖放流活动主要在保护地周边水域开展,保护地内进行增殖放流活动需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保护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科学评估、论证后实施。
保护区周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每年向保护地周边水体投放一定量的人工培育鱼、虾、蟹、贝类等苗种,以促进渔业资源恢复。投放的鱼苗种类、比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部、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1.5 健全珍稀鱼类紧急救治机制
对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可能出现的江豚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制定相应的抢救措施,预防江豚和珍稀、濒危鱼类造成的潜在危害,对误伤、误捕或搁浅的珍贵、濒危鱼类或江豚,需立即与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及时联系相关的救助机构,开展紧急救助。
2.1.6 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地外来生物检疫实施办法及技术管理规程和标准,规范引进物种的管理。制作常见入侵物种的图谱和宣传手册,加强监管,严防外来种的引入。个人或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引入外来种生物投放到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的水域,也不得随意放生。一旦在保护区及周边水域发现有外来种,需及时向保护区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并做好防控、移除等措施。
2.1.7 加强社区共管,加大水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加强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野生水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社区群众、社会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水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支持并组织学校、新闻媒体、志愿者参观湿地保护区,进行野生水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培育公众保护野生水生动物的意识。
2.2 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在评估保护地内及周边的渔业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规划,执行“保护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利用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使渔业资源的管理由开发利用转为保护性管理为主。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分为保护地内和保护地周边。保护地内的渔业资源管理利用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批,保护地周边地区的渔业资源管理利用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两个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渔业资源合理利用行动流程如图4。
图4 保护地及周边渔业资源合理利用行动流程图
2.2.1 加强捕捞限额和捕捞许可制度
强化保护地内及周边的渔业捕捞管理,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
保护地内的捕捞限额总量由保护区管理部门确定,保护地周边地区水体的捕捞限额总量应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根据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捕捞限额总量。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实施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护地内的捕捞应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逐步减少捕捞许可证的数量。保护地周边的捕捞也应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防止渔业资源被过度捕捞。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转让,捕捞作业时必须人证一致。
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进行捕捞。
2.2.2 实施邻近社区居民优先分配原则
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捕捞采取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某些保护区可以根据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将保护地内的渔业资源的捕捞许可与相关权益只限定给当地居民有偿使用,同时限定捕捞种类、数量、个体大小及渔具使用。
2.2.3 限定捕捞强度,使用合法网具
限制渔业捕捞强度,减少捕捞压力。联合渔业管理部门,严格控制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捕捞渔船的数量、马力,限定捕捞作业时间及捕捞网具规格,参照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名录和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标准,推行最小网目制度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2.2.4 划定捕捞区间进行轮换捕捞
根据保护地周边地区渔业资源量的情况,合理划定不同的捕捞区间。规定在不同的捕捞区间开展不同强度的渔业捕捞活动,并且在不同时间进行轮换捕捞,使其它区间的鱼类得到修生养息,从而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5 合理发展休闲渔业
鼓励在保护地内发展休闲渔业。在湿地保护地内水域进行渔业捕捞的垂钓者,每年应向管理部门申请购买垂钓许可证。捕捞垂钓者所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保护地建设和资源保护。垂钓者即使购买了许可证,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循人手一竿,一竿只能绑一个钩,并且垂钓的鱼的种类、尾数和大小应作出严格规定。
2.2.6 实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实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资源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如果保护地有重要水鸟、珍稀鱼类等保护物种时,除了上述的生态补偿外,可以根据保护物种的数量对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进行适当地奖励(比如鄱阳湖南矶湿地实施的“点鸟奖湖”举措),增强其对湿地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取得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的双赢。
2.3 渔业综合管理
2.3.1 开展联合执法,提高实时监控能力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地方出台的湿地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等关于湿地保护区渔业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提供执法实效。
在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加入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条款。保护区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其它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保护地内及周边开展的非法渔业活动。另外,将保护区管理部门对渔业的监管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添置无人机、红外摄像头等先进设备,对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区域进行重点监控。
2.3.2 加强巡护监管,明确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保护地内渔业活动的巡护、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捕捞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要早发现、早报告,并及时制止。对已经围垦占用湿地、破坏鱼类栖息生境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恢复湿地生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交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媒体曝光围垦占用湿地和破坏鱼类栖息生境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保护地周边渔业活动的巡护、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捕捞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要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章 保护地周边地区的水产养殖和农业活动指南
为强化生态效益,在湿地保护地周边地区从事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活动必须坚持以下方针:
一是发展休闲农业,做到湿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坚持“保护优先”的方针。在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要特别注意湿地生态保护,当生态保护与湿地种植发生冲突的时候,坚决服从生态保护。
二是推广生态养殖,提倡采取圈养、轮养等措施,控制牧畜、鱼、虾、蟹、蚌、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三是坚持收益与责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受益谁负担、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湿地保护地周边的水产养殖、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部门协同管理。
在湿地保护地周边地区从事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活动时,可以参照图5所示的技术流程有序开展。首先,必须确保其生产用地的合法性,杜绝非法围垦荒地、河湖滩地和天然水域等。其次,对于新发展的生产项目还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对于合法生产活动,必须采用不低于国家或部门的有关标准或规定,评估其生产现状对湿地保护目标的影响。如果当前生产活动不影响保护目标的达成,则无需调整;如果当前生产活动影响了保护目标的达成,则需要选择适用的限制和调整措施(部分措施参见第四章),以保证湿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图5 水产养殖和农业活动管理的技术流程
3.1 水产养殖活动指南
3.1.1 水产养殖用地管理
保护地周边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等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使用者不得破坏养殖水域和滩涂的固有属性,改变湿地用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或集体不得擅自将红树林、滩涂等围垦成养殖池塘或农业用地。
合理规划养殖区域和规模。根据湿地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区域,与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建立缓冲地带。根据水域和滩涂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养殖区块,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减少在天然水域开展网箱养殖的面积和规模,严禁非法扩大、侵占养殖水域和滩涂。
地方政府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保护区周边养殖用地的监督与管理。
3.1.2 水产养殖品种管理
水产养殖品种和规划应提前报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殖的苗种质量和规格应因地制宜,同时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养殖密度和面积应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并与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计划一致。
严禁养殖外来有害或具有潜在威胁性的物种。如果引进非本地品种养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向保护区管理部门备案。对非本地品种的养殖要加强监管,防止逃逸。当发生逃逸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种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估,并制定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逃脱的养殖品种对野生本地种产生不利影响。
3.1.3 渔用饲料和药品管理
使用渔用饲料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
养殖生产和用药应当以保护水域或滩涂环境为优先,减少饲料、抗生素、鱼药的使用,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药物。网箱养殖中应减少饵料的投放,合理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养殖用料和用药的指导和技术培训,定期对养殖水产品饲料和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3.1.4 水产养殖的水质管理
在保护地周边地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其水质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与《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或《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见表。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水质不达标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表2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mg/L)
引自:《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3.1.5水产养殖废水管理
加强对保护地周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的监管。在保护地周边进行养殖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所排放污水或废水的水质、水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向保护地周边的水域排放。其它废弃物集中处置,不得危害保护地及其周边的环境。
3.2 农作物种植活动指南
3.2.1 种植用地管理
可用于农作物种植的滩涂和耕地等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地方政府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保护区周边湿地的监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或集体不得擅自将红树林、滩涂、河汊等围垦成农业用地。已获批的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严禁私自扩大用地面积,非法占用保护地内的滩涂、草洲及水体。
合理规划种植区域和规模,不得在邻近保护区的地方进行对湿地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农业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保护地周边地区的农田保护区、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3.2.2 农���物品种管理
挖掘、引进、鉴定适合本地生境的生物种质资源,对保护地区域水生经济植物的适宜性特征进行鉴定,筛选湿地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
严格执行品种审定管理,从作物品种的利用价值、风险程度等方面,强化对作物丰产性、稳定性、抗性、品质、熟期等多方面综合利用价值和生态安全程度的评价,加强审定工作的管理,避免引入的作物品种对保护地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威胁。
充分利用主导品种发布、公益性新品种展示示范平台等有效手段,积极采取引导、扶持政策,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步伐,协调好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3.2.3 种植制度管理
湿地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开展农作物种植活动。提倡采用轮耕、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菱、莲等作物的种植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根据当地候鸟等野生动物活动的季节性规律,合理调整农作物品种和种植制度,形成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保护地周边地区实施水田的冬季休耕和蓄水制度:在水稻收割后,利用秋冬多雨期蓄水、休耕,蓄水时也可沤入秸秆、树叶等有机物以增进地力。水田冬季休耕且蓄水的做法不仅有利于确保来年插秧用水、恢复土壤肥力,还可以大大扩展越冬水鸟的栖息和觅食范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2.4 农业废水和废弃物管理
严格管理农业废水、废弃物的排放。加强农业废水的监测,必须对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排放的废水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废水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向保护地周边的水域。废弃物的处置不得危害保护地及其周边的环境。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2.5 农业生产取水管理
规范农业用水,未经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保护地内取水用于农业灌溉。如果遇到极端干旱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批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抽取保护地内的水源用于灌溉。避免过度取水,导致湿地保护地水文环境发生显著改变,造成湿地退化。
3.3 畜禽养殖活动指南
3.3.1 养殖区域划分
在湿地保护地周边地区从事畜禽放养活动应该严格进行合理管控,事先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养殖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所有禽畜养殖场进行排查、建档,确保养殖规模不扩大,污染物总量不增加。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对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响应加工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
3.3.2 禽畜养殖品种的选择
养殖品种和规划应提前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养殖入侵物种。如果引进非本地品种养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要向保护区管理部门备案。对非本地品种的养殖要加强监管,防止其逃逸。当发生逃逸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农牧管理部门和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引进的外来种生物进行监测与评估,并采取措施来尽量减少逃脱的禽畜对野生品种的不利影响。
3.3.3 养殖水质要求
保证畜禽养殖用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应符合表要求。
表3 畜禽养殖用水标准
引自:《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3.3.4 养殖污染控制
湿地保护地周边地区开展养殖活动,设置畜牧养殖场,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禁止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养殖过程中畜禽产生的粪便应设置专门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域和土地(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向周边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保护地周边地区进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第四章 增强湿地生态效益的相关措施
4.1 推进农产品的绿色食品认证与地理标识认证
从湿地保护的要求出发,所有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区域产出的农产品应该尽可能达到绿色食品A级甚至AA级标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还可大幅提高湿地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经济效益,实现湿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生态双赢。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等同于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审批标志的产品。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志,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湿地里产出的农产品申请绿色食品必须具有如下四个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391-2013);(2)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比如《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13)、《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13)等;(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参见《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2015版);(4)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比如《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2015)等。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通过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定点产品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文审、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产品检测、认证审核、认证评审、颁证完成申报工作,具体流程见图。详细信息请查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reenfood.org.cn/)。
图6 绿色食品认证流程
另外,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区域产出的农产品应依据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地理标识认证,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 获取生态保护类的地役权
湿地保护涉及到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地役权能够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地役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占有利益,不以对供役地的占有为条件,其主要内容是容许地役权人在供役地实施一定行为,或限制供役地人在供役地实施一定行为。地役权制度具有利益引导和利益补偿的内在逻辑,是一种能够减少社会对抗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能够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团结到湿地保护的旗帜下,在湿地保护制度建构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国外获得保护类地役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合同、捐赠鼓励三种途径获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利,通过行政命令设立地役权的方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故可以参考国外的有效做法,选择通过行政合同和权利人捐赠的模式获得。
图7 湿地保护地役权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湿地保护的具体目标和经费情况,国家或公众的代表机构(需役地权利人)与保护地内或周边区域的湿地所有权人(供役地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后,签订保护类地役权合同,给予湿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激励保护湿地的行为,并要求供役地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合理、有限的开发利用,确保不会对湿地生态安全造成危害,以提升湿地功能和价值,实现既定的湿地保护目标。一般保护类地役权合同对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禁止或限制;二是接受地役权人的监督、检查;三是实施某些保护湿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订立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流程见图。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所涉环境生态利益重大或地役权人为国家或公众代表机构时,应将签订的生态地役权合同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生效,同时可以予以一定的公示期,并进行备案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4.3 湿地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制度
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是通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水平的一种手段。自然资源的市场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出让市场是作为自然所有者的国家和取得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转让市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横向法律关系。
在湿地保护项目中,特许经营主要指政府特许经营,是政府授权特定企业拥有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的经营权,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在湿地保护中,可供转让的特许经营权主要包括:滩涂利用、旅游开发、水产养殖、水产捕捞、植物采摘、特许捕猎、取水、水能开发等项目。湿地管理机构通过拍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将某项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经营者,以合同方式约定其权利与义务,管理和控制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范围、类型和程度,并向经营者发放许可证。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支付的特许经营费,一部分可以用于补偿湿地管理机构的保护经费,另一部分可以用来奖励经营企业的自主保护行为。
特许经营制度将湿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形成了管理者和经营者角色的分离,避免了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弊端。湿地资源特许经营权的获得须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其取得源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且须经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等法定程序方能获得,其基本流程见图。
图8 湿地资源特许经营基本流程
4.4 实施社区共管化解资源利用冲突
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社区管理具有开放性、参与性、互利性等特征。根据湿地保护地当地群众和政府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过促进当地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和利益共享,把保护地周边的社区居民视为自然保护区的共同管理者,把孤立的生态系统变成了开放的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从而实现保护湿地生态和发展社区经济的“双赢”目的。
图9 社区共管概念化流程
社区共管要求保护机构、社区共同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按照实施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计划阶段、共管的审批和实施阶段。首先,在社区共管的初始阶段,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建立社区共管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开展本底资料的收集,为社区共管实施做好准备。其次,在计划阶段,成立共管委员会,开展参与式社区评估,确定当前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主要矛盾,开展多利益相关方协商,选择社区共管项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湿地资源社区共管项目方案。第三阶段,主要是领导小组审批社区共管项目方案,社区与保护机构签署共管协议,开展项目监督与评估。社区共管实施的概念化流程如图所示。
共管项目是围绕湿地保护计划的总体目标所设计的一系列活动,社区共管正是通过这些活动把相关利益方凝聚和结合在一起,最终实现共管目标。因此,选择和确定合适的社区共管项目是成功实施社区共管的关键。选择和确定社区共管项目是一个全面了解问题,掌握相关现状,系统分析影响资源保护和制约社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梳理相关利益方关系、确定问题关键、重点解决问题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确定社区共管项目:(1)根据具体湿地保护计划或行动的目标和要求,可以确定社区项目总的目标和范围;(2)根据湿地保护地和社区的实际需求确定;(3)根据共管机制需要确定;(4)根据保护地和社区的共同利益和能做的贡献来确定;(5)根据社区环境、经济、技术保障和能力是来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护机构可以与社区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社区还可以成立相应的自助组织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与执行能力。
4.5 推广应用各类生态农业模式
4.5.1 发展集约化生态养殖模式
鼓励和支持生态养殖模式,提倡“混养”、“轮养”,促进保护地周边的水产养殖方式由传统的分散、粗放型发展转变为集约化生态养殖,提高养殖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另外,鼓励在保护地周边发展立体生态种养农业,比如将水产养殖(鱼类、珍珠养殖等)与经济作物种植(莲藕、菱等)相结合,既增加了天然水域的经济产出,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4.5.2 发展农业立体种养模式
在湿地保护地周边区域推广湿地农业立体种养模式。湿地农业立体种养模式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运用生态学、现代科学技术,将水产品及畜产品与水稻及其他水生经济作物品种相结合,使农业湿地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能够得到多环节、多层次的综合利用模式。充分利用农业湿地的生态条件,大力发展湿地农业立体种养,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稻田立体种养模式是我国农业最早、最有效形式之一。目前已经推广的稻田生态种养模式有稻田养鱼、稻田养鸡、稻田养鳖等。此外,莲藕、茭白、水芹、慈姑、南湖菱等水生生物的栽培也是湿地农业立体种养有效结合的良好场地,由此衍生的‘莲藕+泥鳅’、‘莲藕+黑鱼’、‘莲藕+锦鲤’、‘南湖菱+黑鱼’、‘南湖菱+甲鱼’、‘水稻+龙虾’‘莲藕养鱼’、‘莲藕养鸭’、‘茭白田养鸭’等模式也可以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5.3 发展以优质农产品为依托的休闲农业
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生产湿地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在此基础上鼓励发展休闲农业,将莲藕、菱、珍珠等湿地特色农业产区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业,延长产业链,形成具有湿地特色的休闲农业模式,实现农民增收和生态增效。
4.6 开拓创新发展替代产业
当前实施湿地生态保护思路主要有生产方式调整和产业类型转变两种类型。生产方式调整主要通过鼓励或强制采用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促进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捕捞渔业、水产养殖、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产业实现生态化转型。在人地矛盾不是特别尖锐,湿地生境或生物物种保护形势不是特别严峻时,这种做法还是比较可靠而有效的。
但是,在某些地方,社区传统生计或产业对湿地生态的影响比较严重,湿地生境或生物物种保护形势特别严峻时,必须采取更加直接的方式对湿地资源进行抢救性保护。这时必须转变当地居民的生计模式,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替代产业,引导当地居民转产转业,从根本上缓解保护地的人地矛盾,实现湿地保护的目标。比如,转天然捕捞为人工养殖,从传统农业渔业转型为生态旅游业。
图10 替代生计选择的一般流程
不同的湿地保护地,其资源环境基础与社会经济条件差异巨大,替代产业的选择必须紧密结合当地情况,量身定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将湿地保护的具体目标和社区生计资本(包括自然、金融、物质、人力和社会五个方面)结合起来,在外部专家、社区居民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下,遵循生计多样化和居民自愿性的原则,开展替代生计的选择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图)。
在很多湿地保护地,充分利用湿地所具有的特殊景观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在保护区非核心区域通过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是实现生计转型的常见做法。这种通过生态旅游开发来保护和利用湿地的模式,已经成为当今湿地保护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还能促进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的积极性。
在湿地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行动指南(草案)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内容提要
《湿地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的技术指南》(简称基础设施技术指南)通过明确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区域开展和运行基础设施的技术体系,梳理不同类型基础设施开发与运行的技术规范,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生态保护层面三方面出发,为湿地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行动依据,以加强湿地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的有效规范和管理。
《基础设施技术指南》的编制以湿地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为基础;以系统整体性、环境友好性、景观协调性、功能美观性、分步实施性和因地制宜性为主要原则;以贯彻落实项目规划、环评先行,项目实施、环评跟踪,项目运行、环评监督为倡导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公约》等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为主要依据,立足原有的各类行业部门针对建筑物、道路、标志物、风电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范与标准,明确从以下几点规范的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行活动。
基础设施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包括基础设施的主要类型、基础设施项目总体设计、湿地保护地生态敏感性分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等主要内容。
保护地内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梳理、明确了在保护地内开发和运行主要标志物、道路交通设施、地下管网、建筑物、科研监测与宣教设施、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
保护地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梳理、明确了在保护地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施和地下管网的技术要求。
保护地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过程中的监测与评估,规范明确了湿地保护地管理部门在基础设施开发与运行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职责,基础设施开发与运行过程中的主要环境监测指标与方法以及项目竣工后的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程序。
本《基础设施技术指南》既可以为湿地保护决策机构提供科学依据,也可以为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本技术指南的发布,对于增强湿地保护地的科学管理,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规范湿地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加强相关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后续工作中,将会通过同行评议与专家咨询会的形式进行技术指南的修改完善;聘请国家林业局相关领导参加、发布本《技术指南》,并召开技术培训会,邀请省级项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团队成员、保护地管理人员及PA管理团队等人员参与,为国家、地区、部门提供咨询服务。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UNDP/GEF CBPF-MSL: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Sub-System of Wetland Protected Areas for Conservation of Globally Significant Biodiversity
Technical 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Operating Infrastructure within and around the Wetland Reserve
Summited by sub-contractor: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CAS, July 2016
Executive Summary
The Technical manual provides practical guidelines for wetland conserv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islation, technology and ecology. It not only explicated the technical system of developing and running infrastructure within and around the wetland, also specified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infrastructures. The Technical manual targets at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wetland reserves, such as nature reserve administration etc.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manual is able to cover areas within and around the freshwater and marine wetland reserv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or above. The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and the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r specific rare and endangered species, such as Yangtze River Dolphin, Chinese sturgeon and Yangtze alligator as well cannot be applied to this manual. The Technical manual aims to strengthen and support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within and around the wetland reserves by providing practical guidelines.
The complication of the Technical manual mainly base on the wetl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ecological security with the condiserations of eco-friendliness, integrality, landscape harmony, fractional strategy and local adaption. The contents take regulations and laws of wetlands protection as criterion, for example, the “Regulations of Nature Reserv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amsar Convention” etc. The Technical manual suggested to regulate activities basing on existing professional regulations and criteria of buildings, roads, landmarks and wind farms. The guidelines are listed as below: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This section includes the main types of infrastructure, overall design of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ecological sensitivity analysis of wetland conservation, construction plan of infrastructure and EIA requirements of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developing and running infrastructure within the wetland reserves. This section specifi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 such as landmarks, road traffic facilities, underground pipe network, scientific monitoring and education facilities, facilities for protecting wildlife and habitat.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developing and running infrastructure around the wetland reserves this section includ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and underground pipe network.
Monitoring and evaluating the process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This section explicate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wetland reserve mana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indicators and method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IA procedures after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hese Technical manuals scientifically support the decision-making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practically guide the wetl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The publication of this Technical manual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 strengthening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wetland conservation, promoting the efficient use of wetland natural resources, regulating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within and around the wetland and enhancing the multi-department coordination. Peer review and expert consultation will be held in the follow-up to further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Technical manual. The officials from SFA will be invited to the project presentation of this Technical manual. The official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 members of project team and Reserve managers will be also invited to follow-up training to provide efficient consultations to relevant departments at national, regional and local level.
第一章总则
1.1指南编制背景
作为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拥有《湿地公约》所认定的全部42种湿地类型。我国湿地总面积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但是近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减少了337.62万公顷。虽然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保护地面积有所增加,然而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的胁迫压力呈现增加趋势。环境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建占用是当前威胁中国湿地生态健康的五个主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制定一部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行动指南,能够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湿地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湿地保护和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南,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然而当前中国在湿地合理利用与保护方面仍然缺乏相应的技术与法律保障。现有的技术指南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条款分散、不成系统,约束不明晰。另一方面,当前基于行业部门的“要素式”管理模式,使得同一湿地内同时存在多个部门的管理活动,而且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所依据的规则和相关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甚至矛盾,导致在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开展农业、渔业、水产养殖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缺乏有效地管理。因此,有必要明确保护地内及周边相应生产活动的技术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技术指南与法律约束条款,为湿地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为了增强对湿地保护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规范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的渔业、水产养殖、农业生产、道路交通、地下管网、房屋建筑、科研监测等活动,加强相关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更好地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制定一个能有效管理这些生产活动的行动指南。
本指南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颁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起草。
1.2法律法规依据
当前,中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专门用于规范湿地的基础设施开发与管理。本指南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章程。
1.2.1法律法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农业、渔业、畜牧、林业等生产指导性法律,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性法律(表1),这些法律法规是规格我国湿地生产与建设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表1.与湿地保护及开发相关的法律
1.2.2部门规章与规范
自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湿地保护和开发方面的条例规章,为湿地建设项目的开发和运行提供了依据。本技术指南主要参考的条例规章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 号)、《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 1755-2008)等。
1.3术语与定义
自然保护地:指一块界定清晰、以法律或其它有效方式予以认可的、旨在实现长期保存自然以及相关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的地理空间。保护地核心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水产、禽畜养殖活动和农业生产活动,缓冲区及外围区可以有合理的利用与生产活动。
图1.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
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质上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有助于解决项目层次上不能长期解决的冲突,并且能够分析大量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并且其要求从多方面详细论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对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建设活动的详细规划前进行,制定出合理的规划方案,使其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广义指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狭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 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敏感区:生态敏感区是指那些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地区。生态敏感区包括生物、生境、水资源、大气、土壤、地质、地貌以及环境污染等属于生态范畴的所有内容。
管护基础设施:指用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科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哨卡、观望台和其他基础设施。
涉湿地保护地建设项目:指以资源开采、能源开发、经济生产为目的,与湿地自然保护相关性不大,除社区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如传统农业生产、自建住宅)外的各类涉及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范围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本质上与湿地保护地的建设及维护无直接关系,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比如采石挖沙、地产开发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过程可以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试运行五个阶段。正式投入运行前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完成环境保护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投产前的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构成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防止产生新的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是指: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
1.4基本原则
1.4.1系统整体性原则(分类建设原则)。湿地自然保护地应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分别按照生态公益型、科研宣教型、旅游经营型确定开发与运行策略。
1.4.2 环境友好性原则(保护优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1.4.3 景观协调性原则。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周围湿地自然景观协调、融洽,不能过度改变湿地景观格局,不能造成湿地景观破碎化。
1.4.4 功能性与美观性原则。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既要以功能目的及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的预期效用为出发点,还要注意基础设施的美观性和观赏性,使其不能破坏湿地景观固有的美感。
1.4.5 分步实施原则。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湿地保护地现状和规划目标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分期建设的湿地保护地,结合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实际情况,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设施及管理配套设施为主。
1.4.6 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1.5注意事项
1.5.1在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与管护开发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1.5.2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开发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节影响评价制度;
1.5.3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开发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不影响或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1.5.4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开发和管护基础设施应在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全面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尊重自然、优先保护、分类建设、重点突出、讲求实效、节能环保和安全实用的原则;
1.5.5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应与湿地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不得降低湿地生态功能;
1.5.6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能减排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1.5.7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材料与方法的选择应采用如下的优先级顺序:①生物材料方法(植物);②混合方法(植物与木材或石料合用)③刚性材料方法(木材、石料、砼)。
1.6如何使用该指南
1.6.1指南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从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方面规定了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活动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上淡水和海洋的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地区,以白鳍豚、中华鲟、扬子鳄等特定珍稀濒危物种为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适用于本指南,此外鉴于本《技术指南》以湿地管理为主要出发点,大型工程设施项目不在本技术指南涉及范围之内。本《技术指南》的使用对象为湿地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部门,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公园管理局等单位,本《技术指南》的编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湿地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在保护地管理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能够明确工作要点,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后续的工作。
1.6.2指南使用方法
在使用本指南指导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行活动时,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基础设施总体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平面图,划定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保护地区域;第二步就是针对保护地内及周边区域所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步就是根据基础设施类型选择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指南,这部分内容是指南的核心内容。
图2. 指南的使用流程
第二章基础设施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2.1基础设施类型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主要有管护性基础设施和涉湿地保护地建设项目组成,其中管护性基础设施主要由标志物、建筑物、道路、科研监测站(点)、宣教设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网管、电力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涉湿地保护地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在保护地周边进行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旅游开发等建设活动。
建筑物包括办公业务所需建筑工程和辅助建筑工程,前者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后者包括食堂、车库、仓库、传达室、锅炉房和配电间等;道路包括干道、巡护步道和游览小道;科研监测站包括科研中心、野外监测站(点)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包括防火带、生态廊道、鸟类保护围网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信线路环卫工程等。
2.2基础设施项目总体设计
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及建设项目开发运行应在湿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保护地内及其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保护地范围内原有的基础设施状况等。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已建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独立体系。
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首先应按照自然保护地区界、功能区划分、各类建设项目内容、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防火路网等,景观湿地勘察、论证、比较后,选择优势方案编制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只能布设必须的科研监测、观察和保护性工程设施,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对防火瞭望塔(台)、野生动物观测点等工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布设在核心区以外。缓冲区可以布设科研观察、必要的保护性工程。实验区除布设保护性工程外,应适度集中布设自然保护地管理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
在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调控思路可参考图3。
图3.湿地保护地内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与调控思路
2.3湿地保护地生态敏感性分析
2.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在了解和分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湿地保护地范围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及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和列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以及可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要素及相关参数。
影响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生产运行、服���期满后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湿地保护地内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和生态影响,包括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可逆影响和不可逆影响、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累积影响与非累积影响等。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方法可采用矩阵法、网络法、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
2.3.2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步骤
通过对湿地保护地区域进行湿地调查法研究确定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关键因子;
确定基础设施工程开发产生的不同影响因子的相对重要性程度,即权重,定量表达不同影响因子对湿地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影响作用大小。
加权求和,进行重分类,获取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对湿地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分区图;
根据湿地保护地不同分区的特征和基础设施类型差异,分别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设方案。
2.3.3基础设施开发工程分析
基础设施开发工程分析要对建设项目的全部组成和施工期、运行期、服务期满后所有时段的全部行为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特征、程度、方式等进行分析与说明,突出重点,并从保护湿地环境、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景观完整协调性的目标要求出发,分析工程总体设计与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4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013年8月5日,环保部联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对相关区域下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3.1.1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一下内容:
(1)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极其关键栖息地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极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实施。
(2)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及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3)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的影响。
3.1.2在召集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设计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极其生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2)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3)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3.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预防患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2.5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针对环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管理文件,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有关要求。
2.2.1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2.2.2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 号)执行。
2.2.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的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物种资源和功能分区等情况,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功能影响及建设项目优化布局方案,拟采取的避让、减缓、补救和生态补偿措施等。
2.2.4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
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e.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g.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除上述评价内容外,根据形势的发展,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体现以人为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还必须有公众参与的内容。
2.6“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验收
“三同时”是我国特有的环境管理制度,国际上通常在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中,把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的建设和落实及建成后的监督监测,看作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三同时”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两大根本性措施。
2.3.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3.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3.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3.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3.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3.6湿地保护地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及审查要点包括鱼类增值放流站建设、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过鱼设施的建设情况,栖息地、人工鱼巢等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7湿地自然保护地违规建设活动的整治与监督
2.7.1整治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命令禁止的活动;
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
对自然保护地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
对自然保护地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地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7.2强化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地范围,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区域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地(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2.8涉湿地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与审查论证报告
2.8.1报告编写的总体要求
(1)《生态影响与审查论证报告》是设计湿地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2)编制报告,必须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科学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
(3)编制报告,应在收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并在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
(4)报告的评价论证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行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区,及其整个湿地自然保护地的范围。
(5)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编制人员应当具有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学等方面专业背景。
2.8.2报告编写的技术路线
图4.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与论证报告编写技术路线
在报告编写中(1)总论部分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编制依据、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段、生态敏感点与保护目标、评价内容、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路线,(2)建设项目概况又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项目选址、选线的合理性分析、项目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3)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地概况又包括保护地基本概况、自然特征、社会经济特征、功能区划、主要保护对象及分布、保护地既有建设项目现状,(4)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现状调查包括生态功能定位、调查时间及样地样线设置、生态系统现状调查、生物物种与多样性调查、地质遗迹调查、土地利用调查、主要生态问题调查、评价区生态现状综合评级,(5)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生态系统及环境质量影响分析、植物与植物多样性分析、动物多样性影响分析、自然景观影响分析、环境风险预测分析、保护地累积生态影响分析、保护地主要保护对象影响预测,(6)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包括,建设方案优化预测、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运营期生态保护措施、生态监测与监理措施、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此外附图应包括项目区域地理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项目与保护区位置关系图、评价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高分辨遥感卫星图、自然保护地(区)功能区划图、地表水系图、植被类型图、生态调查样方样线分布图、重要生态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图、重点保护动物的迁徙路线图、水文地质图(影响涉及地下水)、海洋功能区划图(涉及海洋和海岸带)、珍稀特有及重要经济鱼类“三场一通道”分布图等。制图精度比例可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一级评价要求
2.8.3建设项目审查论证过程中几点注意
(1)编制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
a. 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b. 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c. 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2)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a.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b.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号)执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可参照上述管理规范执行。
c.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的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物种资源和功能分区等情况,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功能影响及建设项目优化布局方案,拟采取的避让、减缓、补救和生态补偿措施等。
d.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管护性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管护性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从严控制、从简建设、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的原则,不影响或有利于湿地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在湿地自然保护地修建管护性基础设施,应该尽量避开保护地核心区和过渡区,集中在外围区修建,特殊的监测设施可以有选择性的布设在过渡区。
3.1主要标志物建设技术要求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的主要标志物包括标桩和标牌,其主要功能是指示区界和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湿地生物栖息地、产卵场、觅食区、鱼类洄游通道等敏感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志物。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按照功能属性,标志物可以分为区域性标志物、指示性标志物、限制性标志物、公共设施标志物和解说性标志物等。区域性标志物是表明自然保护地和功能分区区域界限、位置;指示性标志物是为了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助寻找目标;限制性标志物是表达规定、规则,限制人们行为方式和活动区域;公共设施性标志物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解说性标志物主要说明和介绍当前位置和区域基础信息。
3.1.1标志物的设立位置、数量、功能
在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区界、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界限应设置区界性标志物,在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标志物间距一般为500~1000m,在自然地形不明显,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地区或转折点,标志物间距一般为200~300m且转折点必须设置。
在进入保护地的区界或保护地不同功能分区界限的显要位置,一般设置1个区界标牌,介绍保护地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针对每个功能分区的标志物应当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功能、保护要求等信息。其他标志物根据指示方向、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求而设置。
3.1.2标志物的材料、外观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买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保护地或保护地功能分区的全称及标志物序号。界碑规格为2.5m×1.5m×0.2m,埋入地下不小于0.5m。
区界性标牌以经防腐处理的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牌面面积为0.68m×1m、1.36m×2m、2.4m×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他标牌的牌面为0.68m×1m、1.36m×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设置。
标志物(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整洁美观。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地,应注定英文及其他语言并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志符号,中文书写宜采用等线体,英文书写宜采用印刷体。标志物的外观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3.2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2.1 湿地保护地道路分类
保护地道路分为干道、巡护步道和游览小道,其中干道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地的道路,路面宽度为6~8m;巡护步道指设在自然保护地内的由管理局(处)至各保护站、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砂土路面,以单车道为主,部分路段可设定双车道;游览小道指在保护地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可以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有条件的可以铺设碎石或片石,路面宽度1~1.5m。
巡护步道和游览小道一般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人工材料,建议采用生态材料铺设。
滨海湿地和内陆水域湿地保护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3.2.2湿地保护地道路布设原则
a.湿地保护地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
b.湿地保护地内步道的建设应减少对湿地的分割,以保证湿地的完整性;
c.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地形、因地制宜,尽量不要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d.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研、巡视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
e.内部道路可按照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根据需要与外部交通进行衔接。
3.2.3湿地保护地内道路设置的其他注意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沼泽地、坡地、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应该架设桥梁,宽度为1~1.5m,高度为0.5~1m
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若不得不穿越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措施。
湿地保护地内道路的布设不能阻断湿地生物的迁移通道,保护地内有公共交通公路穿行是,应视其具体情况加以限制或利用。若其穿行于缓冲区时,可在两端设置检查站和宣传板,告示穿行的管理要求,并在道路两侧设置防火隔离带,若穿行于实验区时,保护区的路网可与其衔接。
湿地保护地内道路的路线布设,宜采用包线设计,避免高填深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并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凡有水运(通船)条件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宜利用水运。
湿地自然保护地道路由于交通量少,一般不进行常年养护,不设置养路工房,采用季节性养路,配置小型养路机械。
对于可能隔断湿地水域的道路,为了保持水域连通性,应当在道路修建过程中同时建造连通性水闸。
3.3地下管网建设技术要求
在保护地及其周边修建的地下管网主要包括服务于保护地及周边地区或途径保护地范围的地下输水管网、地下输电管网、地下油气输送管网等。管道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要根据沿线环境情况和作业性质,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进行预测,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在施工前应探明沿线地下管道等隐蔽物,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地下管道等隐蔽物的破坏,防止油气等输送介质对环境造成污染。地下管网建设过程中,开挖管沟时应做到分层开挖,土壤分别对方,施工完毕后,土壤分类对应回填,做好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新建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并采用与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相结合的联合防腐措施,防止管道腐蚀泄露。管网选址与施工应尽量避开鱼类产卵、洄游地。难以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4建筑物建设技术要求
3.4.1建筑物的类型与规模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的建筑物分为办公业务所需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前者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后者包括食堂、车库、仓库、传达室、锅炉房和配电间等。湿地自然保护地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筑工程量为30m2~50m2/人。在超大型湿地保护地内保护管理站的数量应设置10~15个,在大型湿地保护地内应设置为6~10个,在中型湿地保护地内应设置为2~6个,在小型湿地保护地内保护管理站数量应设置为1~3个,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建筑工程量应为25m2~40m2/人。
3.4.2建筑物布局原则及注意事项
a.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
b.交通方便,有良好的内外衔接条件;
c.合理利用自然地形,以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d.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避免土壤受冲蚀;
e.合理确定场地标高,使场地不被洪水、潮水淹没,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影响;
f.应与场外已建的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相协调;
g.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地实验区内,便于管护,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
h.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地内的管理局(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周围的树冠层;
i.瞭望台、监视塔等观望设施的布局,必须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应顺应自然地形条件。
3.4.3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建筑物的材料和外观
自然保护地内的建筑物,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用瓷砖、玻璃墙、大理石等贴面,不得用鲜明的颜色。
建筑物的结构造型、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地的性质、功能相协调,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
对于可以观察到野生动物的区域,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哨所,以竹、木、砖、石等当地材料为主。瞭望台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树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塔上的瞭望室高度必须高出周围的最高树冠,且瞭望室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2m。
3.5科研监测与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5.1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科研中心与观测站布局
科研中心应在管理局址集中建设,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小的地段,并根据保护区科研的主要研究方向,确定科研中心及相关设施的位置。科研中心的选址必须考虑其产生的废弃、噪音、污水对保护地保护对象和生境的影响。科研中心的“三废”处理应与建筑设计同时进行,“三废”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湿地自然保护地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确定观测内容,配置响应观测一起,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不能采样。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以观测和采集样品。监测站点布置,应具有保护地主要保护对象或研究对象及生态系统的代表性、典型性。设置监测设施的场地,应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进行观测、观察。监测站点应配置技术先进、使用方便的观测仪器、设备。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生态、资源与环境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生态定位监测站不仅要监测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变化,还应监测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变化趋势。
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自然保护地内各生态系统的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的大气、物候指标,应建设在保护地内有大面积典型自然植被类型分布的区域,能够反映自然保护区地内的小气候状况。
水文、水质监测站主要监测湿地保护地内各河、湖、海水及地表水的水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范畴的水质指标,以及地下水水位、含盐量变化等指标。水文监测站应建设在保护地内靠近河流、溪流、闸口的位置。
关键物种监测点,主要鉴定湿地保护地内的关键物种,监测它们在湿地生态系统内的作用及其动态变化趋势。
固定样地主要监测植被密度、盖度、生物量、频度等;监测野生动物或者其迁移痕迹,反应动植物群落结构分布和数量特征。固定样线的长度应设置为2~5km,根据保护地规模,固定样线总长度在20~50km之间。
鸟类的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的自然保护地内可设置鸟类环志站。环志站设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鸟类环志站的设计和环志工作的开展应该满足国家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防止盲目环志、过多过滥,进而造成对鸟类的不利影响。
环志站配置环志管理的建筑工程和环志工作所需要的设施;
环志站的建筑工程为砖混结构,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环志设施、设备可以按照《鸟类环志技术规程》执行。
3.5.2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宣教基础设施的设立
宣教工程应满足实物、模型、展板、多媒体等灵活多样的公众教育手段。湿地保护地内可以设立音频、音像讲解、标牌或物品展示等形式的解说系统,实现湿地和生态宣传、教育等功能。宣教官一般依据内容和展出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宣教官、专题管、博物馆、标本馆和展览馆。
社会影响力高、交通便利、人口分布稠密、年实际接待人次在3万以上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可以设置访客中心,其他年级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可设置陈列馆、生态教育基地,其他湿地自然保护地可以在管理局内设宣教室。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的建设地点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生态旅游线路的现状和规划、可参观的野外资源的分布、社区人口分布等因素,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建筑位置、朝向、高度、体谅、空间组合、造型、材料和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在选址及总图设计时统筹考虑。陈列馆的建筑面积:超大型、大型自然保护区不大于600m2,中性、小型自然保护区不大于300m2。
访客中心、陈列馆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小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访客中心或陈列馆内部和外缘,在参观人群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均按1.0kN/m计算。
访客中心、陈列馆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观鸟屋等观察站点建设要求:
观鸟屋等观察站点宜在动物聚集地带50m之外,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可选择河岸、灌丛、草被等作为隔离。
观察站点内应配备必要的观测仪器设备、常见动物图谱等。
3.6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6.1生态廊道生境连接设计
生态廊道的生境连接设计应建立在物种生态习性研究和历史连接状况的基础上,优先保证核心区之间的自然连通。
生态廊道应满足湿地野生动物对生境和其他资源的需求,应连续而不应有缺口。
生态廊道的最佳宽度取决于边缘效应的强度和不同动物物种需要。
核心区间自然的连通性应得到保持和恢复。
动物通道根据保护地具体情况宜采用跨越、涵洞的方式。
3.6.2 鸟类围网设置
湿地保护地鸟类救助应以救助站短期治疗,尽快自然放飞为主,尽量少建或不建笼舍。
救护鸟类的笼舍及活动场四周地面下应铺设30cm以上金属围网(地下墙)以防止鼠害。
鸟类生境笼舍四周和顶棚应以孔径4cm×4cm的钢丝网围成,其围墙基础可以采用浆砌片石。
钢丝围网高度为3.0m~6.5m。
3.6.3水生生物保护设施设立
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省(市、区)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划定特别保护区域,划定禁渔区,明确禁渔期并实施禁渔区管理。
在重要栖息地设置人工鱼巢(内陆)和人工鱼礁(近海或海湾)。
对珍稀、濒危的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开展保护性修复,禁止过度捕捞、航运等人为活动。
3.6.3湿地保护地内防火设施的设立
自然保护地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生物防火带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副带宽度不应小于20m。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草洲等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3.7其他辅助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7.1 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应尽量使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3.7.2湿地自然保护地内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科研、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至保护地之外,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污染湿地。保护地内的管理局和管理站应建化粪池。
3.7.3湿地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100m。保护地内的垃圾应运至保护地外进行处理。
3.7.4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电线杆、电线的设置应尽量避开生态敏感区和野生动物活动区域。
3.7.4湿地自然保护地内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景观设施。严格控制景观污染。湿地保护地内若建设绿化带,应与生物防火带结合统筹布置,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的进行配置。
3.7.5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进行旅游设施开发和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 1755-2008),湿地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严禁修建旅游设施,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开发和运行涉湿地保护地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
涉及湿地保护地及周边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地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整改。各类建设项目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开候鸟聚集时间(每年10月到次年3月底)。
4.1水利工程开发和运行技术要求
水利工程开发建设具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03-2004》。
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水利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重要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鼓励、支持建设生态水利工程。生态水利工程是确保水生态和水资源安全的水利建设活动的总称,是指在保护好湿地流域生态的基础上实施水利建设。其核心是生态设计、生态建设、生态监控、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安全、水资源污染防治、水资源良性循环、优化配置、生态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其中要要求包括:
水利工程建设和设计必须生态化。如采用生物护岸、修建生态河道、生态沟渠等,以构建一个与自然和谐、与周边景观环境协调的“生态型”“环保型”湿地环境。
配备湿地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的生态监控系统,定期对湿地污染源情况、水资源数量、水位、水质污染状况等的动态变化、植被、水利坡面工程等进行监控,建立湿地资源的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湿地洪涝预警系统以及相关灾害的快速应急预案,实现科学防洪、提高防汛能力的目的。
对能源的开发,不能仅仅追求局部经济利益,应该着眼长远,按照“大水利”的思路制定总体规划,转变“技术经济最优”的工程目标。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要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的自然保护地,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对严重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地的水电建设项目,应该重新进行评估和审查。
应避免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兴建大型的水坝、水闸等水利枢纽工程,尽量保持流域系统的自然连通性、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独特性。
保护地内及周边地区禁止开发、建设和开发水电站。
4.2电力设施开发和运行技术要求
4.2.1传统电网建设
保护地周边的电网开发项目,首先必须选择生态环境影响最小设计方案,而非工程造价最低方案。选址选线应避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地质遗迹等,并采取对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设计措施,如飞艇或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施工工艺,采用全方位高低腿基础设计减少土石方的开挖,减少水土流失。采用紧凑型塔形设计,缩小走廊可减小土方开挖量、砍伐量等。
如果保护地周边的多条输电线路平行走线穿越保护地,在穿越保护地区段的线路应采取同塔双回设计等,如新乡东500kV输变电工程跨越黄河时,也跨越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河南开封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工程考虑到后期在同一走廊内还有第二回输电线路平行走线,在跨越保护区时按同塔双回设计和施工,大大减缓了二次施工对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可以在500kV输变电线路导线外5m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来减少电磁辐射的影响,也可以采用屏蔽线以减少电磁辐射对周围生物的影响。
4.2.2风电场建设技术要求
风电场建设施工前应进行自然条件调查分析,熟悉施工环境。建设地区自然条件调查分析的内容有:风能资源情况、地质构造、土壤性质和类别、地基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地下水位情况、气候环境特点、土壤冻结深度和风雨季的期限等情况。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场区配网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根据风电场地形地貌、升压站位置及风机布置情况,合理设计场区配网线路路径,遇到珍稀植物要予以避让,在其旁侧通过,减少因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结合地方要求与造价控制目标,选择合适的配网形式,如采用架空线路方式输电,根据当地地质情况,采用合理的铁塔基础形式。
风电场设施工期开挖填方要尽量避免在雨水充沛期进行,应将表层种植土单独存放,底层土可用于工程填方。在升压站基础开挖前剥离的表层土应尽量集中堆放于升压站内的一角,待升压站施工结束后覆土进行场区的绿化。表土堆放区的周围及临时弃土的周围用编织袋装土筑坎进行临时拦挡,为防止大风扬尘,需用塑料布遮盖。
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风电场项目规划时应把对野生动物和当地居民的噪音考虑进去,尽量回避鸟类栖息地和迁徙路线。
风电场设施建设具体规程详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范》(DL/T 5191-2004)、《风电场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汇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编制)
4.3地下管网建设技术要求
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地上游地区建设排污口,在保护地周围下游区域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地水体不受污染;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湿地保护地周围兴建地下工程或进行地下勘探,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湿地保护地周边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保护地周边区域符合饮用水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水体保护。
4.4港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
港口码头的选址不能占用且不能影响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和珍惜濒危生物保护地等敏感目标,即禁止在河流、湖泊、海洋保护地范围及周边修建港口码头。原因如下:
港口码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悬浮物会导致水体混浊,降低太阳光的透射能力,引起水体中水生植物光合能力下降,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鱼类等水生生物呼吸过程中因吸入泥沙等颗粒性物质,堵塞呼吸道,从而影响水生动物生长,甚至导致死亡。
码头主体结构和后放辅助工程设施,将永久性占用水域并形成陆地,使被占用的水域丧失原有的功能。
造成底栖生物量损失。
港口码头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因码头类型不同而不同,均对水环境、空气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4.5防洪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4.5.1施工期建设技术要求
取土场尽量设置在保护地外,实在避不开时,应与保护地管理部门协商,优化取土场布置,尽量减少占地面积,以减缓对鸟类栖息地、觅食地、繁殖地的影响。
大堤加固工程、滩区安全建设工程、险工等生活区,应布置在大堤背河侧,减轻夜间灯光对鸟类的影响。
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尽量减少对高大乔木的破坏,保护夏候鸟繁殖地。
位于保护地的工程禁止夜间施工,进入保护地车辆禁止鸣笛,车辆运输时,应尽量低速行驶,减少对鸟类等其他野生动物的惊扰,减少扬尘废弃对生物栖息地的破坏。
防汛道路和撤退道路施工时,严禁在保护地范围内熬制沥青。
10月至次年3月份取土时,应当在取土场周围投放人工鸟食,保证植食性冬候鸟的食物数量。
临时占地要保留30~50cm的表土层,施工结束后,应尽快平整恢复,保证鸟类生境。
在工程施工区设置警示牌,标明施工活动区,严令禁止到非施工区域活动。
4.5.2建设项目运行期恢复与补偿措施
恢复措施:防洪工程占用的保护地湿地补水设施,应进行重建,恢复保护地湿地补水通道的连通性,工程建设对保护地湿地补水设施的影响将消除。
补偿措施:防洪工程占用保护地苇塘等湿地,应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对占压的重要功能区实行“占一补一”的相关规定,按照原规模进行补偿,并与原有的苇塘等湿地连接成片,以补偿工程占压对保护地湿地的生态影响。
4.6铁路选线技术要求
4.6.1 铁路线路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缓冲区
严禁铁路线路进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缓冲区。
4.6.2铁路线路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地外围区
铁路线路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地外围区或实验区,应尽量减少侵入保护区段的长度,加强各方面的环境保护涉及,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保护地的扰动、破坏,如以桥代路、以隧代堑,不得设置与主体工程无关的任何临时设施(取弃土场、大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等),设置必要的动物通行、地表水径流通道,加强路基边坡的植物绿化措施,设置与环境相融合的噪声防护屏障等,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生态功能补偿措施,并应进行专项论证、征得保护地区域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监测与评估
5.1环境管理与监测
加强保护地及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条例、标准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建设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必要保障。必须通过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监控建设项目对保护地辐射范围内地表水、地下水、植被、土壤、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为保护地的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提供依据。
5.1.1环境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及时了解建设项目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社会因子的变化情况,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效果,保证自然保护地良好的环境质量,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域需要进行相应的环境管理。
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周边社区主管部门应该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安排专门的人员或者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有关措施的落实,在施工期、运行期以及竣工后对项目区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排放及其对保护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严格注意相关的排污情况,以便能够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与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负责项目区域的关键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并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区间的生态保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按照规定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和数据库。
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种环境管理报表。
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区域内的环境和生态保护教育、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和运行期间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环保意识。
制定、实施、管理项目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计划,并做好考核和统计工作;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应及时进行检修,严禁非正常排放。
协调、处理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营而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投诉以及项目区域居民对周围环境的投诉。
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事故进行调查、监督和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
5.1.2环境监测
常规环境要素监测:
湿地地下水文监测:在湿地中布设观测井,采用自动水位计测器和人工测量,每年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至少各测一次,最好采用全自动水位监测设备长期动态监测。
噪声:施工期噪声的监测需要依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情况,在项目区场界布设4个监测点进行监测。在监测点位需要进行常规监测。白天,每周至少监测一次,每次至少监测10分钟,夜晚每周至少监测一次,每次至少监测10分钟。
大气环境:施工期间应该重点对施工扬尘进行监测。建议施工期相关监测每周1次。
地表水环境:运行期对保护地及其周边重点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分别设点监测,至少每两个月监测一次,监测指标包括:水温、pH、DO、BOD5、TN、TP、Chl-a,建立自然保护地水质监测系统和水系安全预警系统,尽可能降低水体富营养化几率。
地下水环境:地下水采样点布设应包含对照观测井、防渗工程内监测井(承压水观测井、潜水观测井、下游监测井)。在防渗工程投入使用前观测背景地下水位和水质。在工程运行过程中,每月观测水位1次,每年结合当地气候特点至少监测地下水质4次,特殊时期(如地表水恶化)加密监测。地下水质样品的采集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要求进行。监测项目主要包括pH、总硬度、TDS、高锰酸盐指数、SO42−、Cl−、F−、NO3−、NO2−、NH3-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
土壤含水率:防渗工程对陆生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监测土壤含水率有利于考察土壤含水情况的变化,确定防渗对驳岸含水率及植物的影响,及时确定浇灌措施。
监测频次:每个季节监测一次,在实施防渗工程的主要湖泊驳岸设监测剖面。
监测方法:野外调查法、室内测量法(烘干)、仪器直接测定法。
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监测
野生动物监测
野生动物监测指标见表2。
表2.野生动物监测指标
兽类监测:
监测样带设置原则
被监测物种分布的主要生境类型;
接近水源和利用保护区现有小路;
设置在人为活动强度不同的区域;
每一样带相对独立,中型以上保护区与国家公园宜设置10条以上样带;
样带宽度根据监测对象确定,长度视实际地形确定,应≥2km。
监测方法:鸣声监测法、直观检测法、踪迹监测法
鸟类监测:
监测样带设置原则
覆盖被检测物种在保护地分布的生境类型;
利用保护区现有小路;
每一样带相对独立,中型以上保护区至少设置5条样带;
样带宽度视物种分布生境确定,长度应≥1km,样带之间的最小距离≥250m;
可以与兽类样带结合设置。
监测方法:
样带监测法:在日出后4 h内进行监测,大雾、大雨、大风天气除外。监测者沿样带行走,速度为1 km/h~2km/h.,边走边聆听与观察,发现鸟类时以双筒望远镜观察,确定其种类、数量和活动情况;发现鸟类痕迹(粪便、羽毛)时应仔细观察并拍摄照片,采集样本。每条样线间隔5天~10天后做一次重复监测。
样点监测法:在日出后4h内进行监测,大雾、大雨、大风天气除外。监测者到达每一个监测样点后,应安静地等待5分钟再开始计数。每一样点调查时间为10分钟。将观察和听到的鸟类及发现的鸟类遗留痕迹记录下来并拍摄照片。每样点间隔5天~7天后做一次重复调查
野生植物监测
监测指标:见表3.
监测方法:
样方法,主要适用于集群式分布的物种监测
样带方,主要适用于随机和均匀式分布的物种监测
核实法,适用于分布区狭窄、分布点少、分布面积小、种群数量稀少并便于直接计数的目的物种。
物候观测法
生物多样性监测
由于大规模工程施工,生物多样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必须采取措施对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记录物种恢复过程并指导及时补充必要的物种资源。生物多样性监测的因子和方法见表4.
表4.生物多样性监测的因子与方法
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
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啊是“站在建设项目的终点对已经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分析和评价,并在新的起点上对未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提出改善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执行过程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以及环境目标可持续性评价。
环境保护执行过程评价,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运营初期有关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环境效益评价,环境保护投资与环境效果的对比分析。着重统计项目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及其取得的环境效果,回答环境保护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
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对项目建设期和营运至目前已经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评价,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
环境目标的可持续性评价,总结上述三方面评价结果,回答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可持续的问题,并未维持环保目标可持续性和增强可持续能力,提出环保补救措施、项目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建议、追加环保投资等内容。
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程序见图2。
图5.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程序
国内外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指南调研报告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二〇一六年十二
一、案例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调研报告
湿地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宝贵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支持人类长期经济繁荣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与城镇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围垦、水产养殖和环境污染等因素对湿地构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湿地大面积遭到侵占,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快退化,迁徙水鸟的栖息地也遭到了严重破坏,严重威胁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湿地保护与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缺乏一个科学的、综合性的国家级战略规划来有效地指导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湿地管理存在管理机构的能力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政策上存在相互冲突,管理职能上存在重叠、交叉和缺位等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人员对国际先进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方式、方法、工具以及最佳实践了解掌握不够,国内也缺乏有推广价值的成功模式和样板。
1、湿地管理政策和相关机构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并已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我国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确保我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扩大湿地等生态空间和湿地面积;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增加湿地碳汇;制定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等。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再次从国家层面显示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说明我国湿地保护刻不容缓。会议强调,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加强节约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
2014年1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5360.26万公顷,湿地率5.58%。其中自然湿地面积4667.47万公顷,占87.37%。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纳入保护体系的湿地面积2324.3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43.51%。其中,自然湿地保护面积2115.68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45.33%。全国已确定了国际重要湿地46个,建成了湿地自然保护区500余个,国家湿地公园429个,初步形成了由不同利用管制级别构成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
国家林业局指出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还存在湿地生物多样性减退,湿地保护的空缺较大和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的问题。我国湿地保护率有所提高,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湿地候鸟迁飞路线、重要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等范围内的重要湿地还未纳入保护体系中。对于湿地的保护,国家还没有出台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湿地保护长效机制还未建立,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还十分薄弱,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家林业局针对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积极推进湿地立法的工作,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充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2、湿地保护与利用现状
对湿地及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合理利用(Wise Use)是《湿地公约》(Ramsar Convention)的首要目的。《湿地公约》明确提出“通过地方、区域和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有湿地资源,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湿地的合理利用是指:“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对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生态系统的自然特征”。
第6届国际湿地会议(加拿大魁北克,2000)提出了“湿地、泥炭地的可持续利用”,《湿地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西班牙瓦伦西亚,2002)通过的决议VIII.34关于农业、湿地和水资源管理方面强调了需要建立农业与湿地之间的平衡,并认识到湿地对农业重要性。决议提出要提高可持续农业实践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的积极作用,同时减小农业实践对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负面影响。
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也得到了中国政府的重视。2000年11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17个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规划》颁布,是中国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明确指出,要“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2010年,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1-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通过工程措施,“减轻湿地的开发利用程度,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然而,当前中国在湿地合理利用方面尚缺乏响应的技术与法律保障。部门间的各自为政,未形成针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条款分散、不成系统,约束不明晰。
因此,加强不同管理部门的协调价值,将“主流化”理念贯彻到湿地保护工作中,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土资源开发和各相关部门整体性工作中,成为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常规考虑,推动湿地保护管理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对提升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保障湿地生态效益的发挥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3、利益相关方分析
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无论何种湿地类型、保护目标,总面临一个共同点: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成功解决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衡问题,是湿地管理工作取得进展的重要基石。在美国等湿地管理中,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较多,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后续行动落实力度大。在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不同诉求的基础上,以保护湿地为前提,满足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达到利益相关方之间平衡的最大化。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与平衡随着湿地保护工作的进展,针对上一年出现的问题及未实现原定目标的计划,会不断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例如,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NC)在华盛顿州滨海湿地恢复时,最主要的步骤是争取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和合作,将规划的湿地恢复目标蕴含的各方利益凝练用以争取利益相关方的支持。
当地社区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湿地保护地当前的管理模式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对保护利用问题的诉求。促进社区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湿地管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当地社区受益是开展湿地保护与开发的重要目标。而通过社区参与和利益相关方调查是促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践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战略性湿地管理模式,建立保护管理与利益相关者良好的双向互动机制,能够高效地、全方位地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及人口增加带来的压力,湿地产品需求和生态需求不断增加,这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建设等造成的生物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包括集约型农业和水产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过度捕捞导致的湿地生物资源衰退等问题突出,凸现了公众和管理者对湿地功能和重要性缺乏的足够的信息,对湿地的合理利用缺乏必要的知识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关的技术指南,规范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减小湿地保护地的压力。
4、案例区湿地保护与利用现状及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案例一:江西鄱阳湖
鄱阳湖(N 28°22′~29°45′, E 115°47′~116°45′)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中下游南岸。作为中国加入湿地公约首批指定的六块国际重要湿地之一,鄱阳湖是东亚-澳大利西亚水鸟迁徙网络上作重要的保护区,也是世界生命湖泊网络中唯一的中国成员。鄱阳湖每年冬季为数十万只迁徙途经或越冬水鸟提供栖息场所和食物资源,湿地越冬候鸟种群超过全球种群1%水平以上的鸟类有16 种,列入IUCN名录的受威胁水鸟19 种IUCN。同时,鄱阳湖的鱼类资源丰富,种类约占长江的三分之一,是淡水鱼类的重要基因库。此外,鄱阳湖还是长江中唯一尚存的淡水鲸类哺乳动物—长江江豚的重要栖息地。据中科院水生所调查,鄱阳湖江豚数量约450头,占整个长江流域江豚总数的1/3。
对鄱阳湖湿地的保护与管理主要有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即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 保护区现状
1.1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西省北部,鄱阳湖西北角,赣江、修河的交汇处,地跨南昌市的新建区和九江市的永修县、星子县,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5'~116°03',北纬29°05'~29°15'。保护区总面积22400公顷,其中:核心区459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0.5%;缓冲区6500公顷,占29.0%;实验区11310公顷,占50.5%。
1992年2月,鄱阳湖保护区被列为具有全球意义的A级优先领域;1992年7月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首批6个国际重要湿地之一;1994年在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被确定为最优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1997年被国家林业局指名加入东北亚鹤类保护网络;2002年加入了中国生物圈保护区网络;2006年被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自然保护区示范单位”,并加入东亚-澳大利西亚鸻鹬鸟类保护网络,同时在第十一届世界生命湖泊大会上被全球自然基金(GNF)授予“最佳保护实践奖”;2007年加入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网络;2014年,国家启动湿地生态补偿试点,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首批试点范围。
鄱阳湖保护区以永修县吴城镇为中心,管辖9个湖泊及其草洲,即沙湖、大湖池、蚌湖、常湖池、朱市湖、象湖、中湖池、梅西湖和大汊湖。其中大湖池和沙湖2个湖泊拥有湖权,蚌湖、常湖池、朱市湖、象湖、中湖池、梅西湖和大汊湖7个湖泊没有确定权属。但根据《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鄱阳湖保护区拥有其它7个湖泊的管理权。
鄱阳湖保护区管理局为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于江西省林业厅。
鄱阳湖保护区实行局—站—点三级管理体系。管理局现设有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资源管护科、科研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宣传教育科和社区事务科8个职能科室,下设大湖池、沙湖、大汊湖、吴城4个保护管理站,进贤、余干、鄱阳、都昌、湖口、九江、万年7个保护监测站,以及八字墙、荷溪、大湖池闸口、铁河山下湖、南闸口、马影湖6个保护管理(监测)点。
保护区及周边社区总户数23834户,总人口119656人,民族主要为汉族。鄱阳湖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主要的生产活动依次为水产渔业、种植业、外出务工,部分居民从事运输、企业、商品零售等第三产业。社区居民家庭的收入部分甚至全部来源于利用湿地产生的收益,利用方式主要有养鱼(虾蟹、珍珠、水禽)、草洲放牧、天然捕捞等。外出务工是周边社区的主要经济支柱,也是社区居民主要可支配收入来源,外出务工的收入增长比率逐渐加大。耕地主要分布在吴城镇及周边社区,社区人均耕地约0.5亩,耕地资源有限。旱地的种植结构较为单一,主要种植大豆、花生、芝麻、瓜类、蔬菜、油菜等经济作物,水田以种植水稻为主。
多年以来,江西省围绕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环境及候鸟的保护,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废止)、《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1997年开始实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开始实行)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开始实行)。从立法上讲,鄱阳湖生态环境、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已经具有了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2008年10月21日,江西省林业厅下发《关于委托部分厅属事业单位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委托鄱阳湖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辖区内盗砍滥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1.2 江西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鄱阳湖主湖区的南部,地处赣江北支、中支和南支汇入鄱阳湖开放水域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前缘。保护区总面积为33, 300 hm2,行政区域隶属南昌市新建县,与该县东北部的南矶乡边界基本一致,地理范围在北纬28°52'21〞~29°06'46〞和东经116°10'24〞~116°23'50〞之间。
1997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江西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是赣江三支(北支、中支和南支)河口与鄱阳湖开放水域之间的水陆过渡地带湿地生态系统,及其伴随的水文、生物和湿地演替等湿地生态过程;珍稀水鸟及其栖息地;重要的经济鱼类产卵和育肥场所,以及洄游型鱼类的主要洄游通道。
保护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南矶乡,涉及南矶乡全部的3个村委会管辖的9个自然村,即向阳村委会、红卫村委会和朝阳村委会。保护区总面积为3.33万hm2,东西宽21.6km,南北宽27.7km。保护区内有29个子湖泊,其中有20 多个湖泊被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发包或承包给当地渔民。
南矶山自然保护区归属南昌市管理,是江西省首批由省辖市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之一。保护区目前实行管理站、管理分站二级管理,管理站设综合办、科研办、宣教办和保护办4个办公室,并在南矶乡政府所在地南山岛和矶山岛分别设立了管理分站。保护区建立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共管协议和共管方案,组建了“鄱阳湖南矶自然保护区共管委员会”,建立了季节性巡护队伍,制定了巡护制度,形成了以保护管理站和管理分站管理为主,社区共管委员会协调管理为辅,公安、渔政等部门多方配合的保护管理体系,确保了保护区日常管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季节性管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据2006年统计,保护区内人口数为4405人,其中,从事渔业人员有1320人,保护区内居民全为汉族。
保护区内主要产业以传统渔业为主,耕地较少(总共不足3000 hm2),以水稻为主,2002年以来也改种了部分面积的大豆、花生、芝麻、瓜类、蔬菜、油菜籽等经济作物,虽总量有限,但经济效益较好。
保护区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有关知识,大力宣传《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保护野生动物和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地保护了区内资源和生态环境。
2. 主要面临的胁迫
(1)水体富营养化日益严重,影响水体水质。
(2)低枯水态势对水鸟栖息地也产生一定影响,洲滩湿地的出露时间和分布范围改变,湿地植被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影响越冬水鸟的觅食与栖息。
(3)保护区内的“堑秋湖”渔业生产方式在为越冬候鸟提供了重要的栖息和觅食场所的同时,也导致了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堑秋湖渔业生产方式是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生存方式之一,其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湖区面积,延长了鱼类等水生生物时间,提高了鱼产量,为候鸟提供了食物保障,也缓解了大批候鸟的聚集;但目前这种过度渔业捕捞方式使经济鱼类个体小化、年龄结构幼小化、破坏湿地景观及洲滩植被、水生生物枯死甚至灭绝、出现人鸟争食现象,对鄱阳湖生态、资源及其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
(4)旅游造成的湿地环境污染与破坏逐渐突出。
3. 主要保护与管理措施
(1)规范湿地管理,提升了依法管理能力。2004年施行《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施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原《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另外,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颁布施行了《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这些都为鄱阳湖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理依据。
(2)在保护区内实行湿地生态奖补机制,积极探索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双赢模式。如南矶湿地开展的“点鸟奖湖”活动,是对湿地保护与渔业生产相结合地创新管理模型,让当地渔民自觉地参与到保护候鸟的工作中。
案例二:洪湖湿地
1. 保护区现状
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中南部,长江中游北岸,行政区划隶属荆州市,地跨洪湖市和监利县,其地理位置是东经113°12' ~ 113°26',北纬29°49' ~ 29°58'。保护区以洪湖围堤为界,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约41412公顷,其中核心区12851公顷,缓冲区4336公顷,实验区24225公顷,边界线总长度为104.5公里。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以洪湖大湖为主体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始建于1996年,2000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8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洪湖是湖北省最大的湖泊,也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在长江中下游的湖泊湿地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洪湖地区的基本气候特征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四季分明、光能充足、降水充沛、热量丰富、雨热同季的特点。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孕育了洪湖湿地极其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据调查,保护区内有各种植物472种,其中水生高等植物有158种。有各类动物774种,其中鸟类138种,鱼类62种,两栖类6种,爬行类12种,兽类13种,浮游动物和底栖动物共543种。另外,洪湖还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和丰富优良的水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价值。
保护区的管理结构为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其下设1个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渔政管理科、湿地保护科、旅游航运管理科、法制科、5个科室,1个宣教中心,1个基地办公室,新堤、小港、桐梓湖3个保护站,1个湖北渔业船泊检验局洪湖大湖检验站,1个洪湖湿地科学研究所。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现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基地,是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区网络成员和湖北省示范保护区,同时也是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和教学实习基地,还是洪湖周边地区中小学生的环境科普教育基地。2006年11月,在第十一届世界生命湖泊大会上,洪湖被授予“最佳湖泊保护实践奖”。洪湖湿地也被誉为“鱼米之乡”、“长江流域的一颗明珠”、“中南之肾”、“世界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
保护区建立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对洪湖湿地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和恢复,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成立了专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由省政府授予保护区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行使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旅游、航运、船舶检验等综合执法管理权。二是开展拆围和渔民安置工作。共拆除养殖围网37.7万亩,安置渔民2535户。三是加强洪湖湿地恢复综合治理,提高生物多样性。建立了国家级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区,采取人工种植和天然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恢复水生植被10多万亩。建立江(长江)湖(洪湖)联系机制,实行灌江纳苗和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洪湖鱼类资源。保护区内全面禁猎,实行季节性禁渔禁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洪湖湿地生物多样性明显上升。四是严格控制保护区周边的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染污以及城镇生活污水。五是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省政府制订了《洪湖生态建设发展纲要》,采取湿地保护、水利、血防等综合配套措施,对洪湖湿地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2. 洪湖湿地面临的主要胁迫
由于过度的渔业资源开发,致使洪湖湿地生物资源贫缺,原有的生态平衡和系统遭到破坏,生物降解能力下降,湖泊富营养化加速,水体污染明显。同时,涵闸阻隔了长江及其湖泊间鱼类等生物的洄游,直接导致湖泊和长江鱼类种群数量的下降,生态系统失衡,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天然野生淡水鱼类资源有小型化和单一化的趋势,使得洪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
3. 主要保护与管理措施
3.1 拆除围网
养殖围网一直是洪湖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上世纪90年代,由于过度推广围网养殖技术,洪湖70%的水域被围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水质急剧下降,水禽和天然鱼类剧减,水生植物几乎绝迹。2004年以来,湖北省对洪湖采取生态环境抢救性保护措施,斥资7000万元人民币拆除围网37.7万亩,安置渔民上岸3000多户,大力恢复水生植被。2016年8月,荆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拆除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业养殖围网设施工作方案,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禁止在洪湖保护区以任何形式从事渔业围网养殖。保护区现有渔业养殖围网设施一律全部拆除,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一律撤离洪湖保护区。用于渔业生产和水上生活的其他各类设施,如生产生活船只、捕捞工具等,一律撤离洪湖保护区。对于政策安置面积内的养殖围网设施,拆除时给予适当设施补偿。
3.2 增殖放流
渔业增殖放流是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每年实施的一项重要常规性工作。截止目前,已累计向洪湖人工增殖放流青鱼、草鱼、鲢、鳙、鳜、鲤、鲫、蟮、乌鳢、乌龟、中华鳖、鳊、螺蛳、贝类、中华绒毛蟹等各类鱼类种苗达2亿多尾。其中,2014年放流2000万尾,用于增殖放流活动预算资金为200万元。2016年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殖放流活动计划分两期实施,共投放500万尾。
3.3 开展专项整治
2014年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重点对违法捕捞和拖螺船等违法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取缔地笼1.3万多个,迷魂阵400多部,花篮5000多个,违法渔船40多条。2015年春季禁渔期,对保护区内的围网、地笼、迷魂阵等非法渔具进行了"地毯式"的清除,7天时间共收缴"迷魂阵"13部,地笼20多个。
4.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湿地保护长效体制机制没有建立,执法难度大、开发保护难协调等问题依然存在,有时表现还十分突出;
(2)执法管理上执法手段弱、执法不规范、不作为、滥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
(3)财政供给经费缺口大,队伍结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和自身发展稳定;
(4)在项目工作中,虽然争取到项目资金额度增大,但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案例三:安徽升金湖
1. 保护区现状
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安徽省第一个以保护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体的湿地类型保护区,濒临长江南岸,地处池州市境内的东至县与贵池区交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5'至117°15',北纬30°5'至30°30'。保护区总面积为33340公顷,其中核心区10150公顷,缓冲区10300公顷,实验区12890公顷。现升金湖至长江出口建有黄湓闸,湖内水位由其控制。海拔平均11 m 。
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7月,1997年12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亚洲重要湿地、中国40个具有国际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中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成员、东北亚鹤类网络保护区成员。
保护区内水质良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浮游植物27种、浮游动物13种、水生维管束植物125种、底栖动物23种、鱼类62种、两栖类8种、爬行类13种、鸟类175种、兽类32种。其中,有34种动物被列入《国际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有白头鹤等6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小天鹅等23种。在升金湖越冬的水鸟每年大约为45种近10万只,其中6种水鸟(东方白鹳、白琵鹭、小天鹅、鸿雁、豆雁和白头鹤)的数量达到国际重要湿地的数量标准。升金湖享有“中国鹤湖”、“鸿雁之乡”之美誉。我国最大的白头鹤越冬种群和占世界1/10的东方白鹳越冬种群在这里栖息,每年在这里越冬的鸿雁种群数量达3万只左右,占全球鸿雁总数的1/2—1/3。
升金湖保护区跨东至、贵池两县区,与安庆市隔江相望,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周边涉及大渡口镇、胜利镇、东流镇、张溪镇、唐田镇和牛头山镇6个乡镇38个行政村和一个国有林场。 保护区约2万余人,人口密度为120人/km2;主要为汉族,其中核心区1500人,缓冲区3500人,实验区15000人。 以农业为主,林业为辅,主要种植水稻、棉花、油菜等。湖区四周低丘从50年代起开始人工种植杉木、马尾松等树种,现保存面积达4000 hm2,其次还有一部分天然阔叶林和以梨、桃为主的人工经果林。
升金湖的人为活动主要是汛期的捕鱼活动。区内有专业渔民1500余人,船只1000余只。在冬季,当湖水排出后基本干枯,仅有河道和一部分水深不足0.5 m的中湖水面。上湖从每年的10月下旬至次年的4月上旬,基本形成退水草甸、沼泽和浅水期,这一期间仅有放牧活动。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管理局—保护管理站二级管理。根据保护区的保护任务、职能范围和管理项目等情况,保护区管理局内下设综合办公室、资源保护科、科研宣教科和资源利用科4个职能部门,下设7个管理站和派出所,16个管护点。
2. 升金湖保护区面临的主要胁迫
(1)人工围垦、泥沙淤积严重,湖面面积缩小
由于升金湖早期的围湖造田,开山种粮,滥伐森林,导致保护区周边的森林和湖区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从而导致泥沙淤积严重,湖床抬高,湖面面积缩小。
(2)高密度围网养殖,保护区周边排污使得湿地水质污染
升金湖核心区的水域被分片分割承包开发商,进行高密度围网养殖,对保护区内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栖息生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另外,升金湖周边乡镇人口数量较大,加之国道和环湖公路等在保护区境内穿过或擦过,导致生活废水和农业污水排放,粉尘及噪音污染等,都不断地污染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3)湿地管理水平落后,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升金湖保护区的人员不足,缺乏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手段,周边居民的保护意识也不够强,难以对全湖进行管理。另外,升金湖管理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权由隶属于池州市水产局的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条块分割、利益冲突、机构不全、资金短缺等状况大大制约了管理水平的发挥,使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3. 主要保护与管理措施
(1)制定了《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使得保护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升金湖湿地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禽得到有效保护。
(2)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达到“人鸟共赢”的保护效益, 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局与湖区周围的几个乡镇相继签订租赁候鸟觅食地协议,尝试在白头鹤、大雁经常栖息、觅食的区域划出多处田地,作为珍稀鸟类觅食区。在这些区域,农民们所种的水稻、小麦、油菜等农作物不施化肥、不打农药,只种不收,任鸟取食,保护区按时价给予现金补贴。对于渔民因候鸟觅食造成的渔业损失,也将逐步给予相应补偿。这样一来,曾经出现的“人鸟之争”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人鸟相处更加和谐。 2014年7月,中国国家林业局专门下拨了3000万元升金湖生态补偿资金,其中就包括农民和渔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案例四:海南湿地保护体系
海南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共25处,湿地面积29824.42公顷,总面积82176.72公顷。大部分水鸟栖息地、红树林、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和重要的水源地均纳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其中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批准建设湿地公园3处,包括:新盈国家湿地公园、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和昌江海尾湿地公园。
目前,《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9月1日在全省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并提出违反规定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是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及自然岸线等这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规定》中明确了5大类区域,分别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保护现状
1.1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198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为我国首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7个湿地保护区之一。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评为示范保护区。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省东北部,离海口市区30公里,是以保护红树林湿地为主的北热带边缘河口港湾和海洋滩涂生态系统及越冬鸟类栖息的重要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中红树林资源最多,树种最丰富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337.6hm,其中红树林面积1578hm,滩涂面积1759.6hm,保护区内分布有红树林植物19科35种,占全国红树林植物种类的97%,其中水椰、红榄李、海南海桑、卵叶海桑、拟海桑、木果楝、正红树和尖叶卤蕨为珍贵树种,海南海桑和尖叶卤蕨为海南特有,红榄李、水椰、海南海桑、拟海桑和木果楝已载入《中国植物红皮书》,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保护区内栖息的鸟类有204种,为许多迁徒水禽的重要停歇地,其中珍贵的有黑脸琵鹭、褐翅鸦鹃、黑嘴鸥、游隼等。东寨港记录的鱼类有119种,大型底栖动物115种。保护区已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保护价值极高的综合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东寨港红树林定位站现有潮汐模拟实验室150平方米、潮汐波浪自动观测平台4座、电子气象站6座(含标准气象站1座)、固定样地16块、鸟类观测屋1座、分析试验室2间、试验苗圃1个。并有Li-cor 6400光合仪、LI3000C叶面积仪、望远镜、超声测高测距仪、底泥采集器、采水器、NOVA水质仪、微电脑热量计、超净工作台、振荡培养器、笔式荧光仪、手持式气象测定仪、自计水位计、手持折光仪等一批先进仪器设备
东寨港红树林定位站现有固定研究人员10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5人。定位站为国内科研院所和高校提供了野外试验和研究平台,在红树林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防灾减灾效益等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1.2海南新盈国家湿地公园
海南新盈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新盈湿地公园)位于海南省西北部的泊潮港内,隶属儋州市西联农场新盈分场(东经109°28′12″~109°38′00″,北纬19°43′08″~19°51′48″),成立于2007年,总面积507.05公顷,其中湿地面积310.59公顷(天然红树林湿地面积126.9公顷)。属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2.9℃,年平均降水量约为1600毫米,海水潮汐落差平均为1.18米。具有全国罕见连片面积巨大的木榄群落,是海南西海岸最重要的红树林生态系统之一,也是勺嘴鹬、黑脸琵鹭等珍稀濒危候鸟重要的栖息地。
新盈湿地公园地理位置和独特的地貌、高温高湿的气候特征和潮汐特征为红树林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多种生境,决定了其具有丰富的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自然景观多样性。湿地公园共有红树植物18种,其中真红树植物7科13种和半红树植物5科5种。值得一提的是,在新盈湿地公园发现了中国红树植物新记录种拉氏红树,而这里连片茂密的木榄群落在中国也并不多见。
湿地公园已记录200多种动物,其中鸟类80多种,包括极危物种(CR)勺嘴鹬,濒危物种(EN)、国家II级保护动物黑脸琵鹭等;大型底栖动物70多种,其中软体动物最多,超过40种。
新盈湿地公园是海南省两个国家湿地公园之一,其主管单位为海南新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目前,新盈湿地公园已具备较好的管理团队和管护能力,并在海南省林业厅、UNDP-GEF海南湿地保护体系项目的支持下,进行了系统的能力培训和提升,同时基本完成了宣教体系的规划和建设,为后续开展公众参与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给予新盈湿地的重要性,一些NGO也积极参与新盈湿地的保育工作,包括海南观鸟会等NGO开展的高潮位鱼塘生境管理项目;成都观鸟会、永续社区示范项目开展的新盈社区替代生计项目等,对新盈湿地的保护工作均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保育效果。仅2015年,新盈湿地公园黑脸琵鹭的日最高记录为28只,并且还记录到极危物种勺嘴鹬。
海南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
海南湿地与许多湿地一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主要威胁包括1)湿地开垦、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认为干扰;2)海产养殖污水排放、滨海湿地过度捕捞;3)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自然灾害频发等。
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鸟及其栖息地遭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东寨港周边村民在滩涂地上大规模的挖取贝类和捕捞等人为活动活动给鸟类的栖息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大规模的滩涂围垦养殖咸水鸭和养殖贝类造成了水鸟栖息地的丧失;不合理的旅游开发给水鸟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破坏;环境污染破坏水鸟适宜生境,特别水质污染造成湿地的质量下降。
新盈湿地公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湿地周边因历史原因修建了100多口鱼塘,鱼塘不仅侵占红树林生境,也存在养殖污水、入侵种等潜在风险;退潮后的滩涂每天都有近百人在上面挖螺讨小海,与湿地公园相邻的临高一侧,还偶有鸟枪打鸟的现象,惊扰或伤害在湿地活动的鸟类;与湿地公园连片的泊潮港,银滩和后海湾等地均面临巨大的开发压力;生活垃圾和污水也是比较大的问题。
主要保护和管理措施
在管理层面,海南湿地体系巩固并扩大了保护体系,促进可持续的融资;建立完善的省级知道方针,实施《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并提出违反规定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监管能力。
在保护地层面,建立红树林湿地保护联盟,对湿地保护地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升人员能力,实施专业人员工作能力标准;开展湿地检测与应用研究,实施湿地修复,改善管理。
在公众层面,加大湿地保护宣传,采用不同的方式、举办不同活动进行宣传(媒体沙龙、媒体考察、生态进校园、观鸟节、红树林修复专家会、湿地保护论坛),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制定社区共管方案,举办社区共管培训、协助编制社区共管计划、示范替代生计,示范“社区主导的旅游发展模式”(永续社区)。
在夸部门领域,提高跨部门协作,主流化湿地保护;建立健全旅游业、渔业标准;开展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价,提升各部门的保护热情;建立湿地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信息数据库,完善湿地本底资料,使管理部门更清晰的了解所管理的湿地。
加强监测,过去主要是依赖高校的项目,缺少系统、持续性的检测;现在引入引入EHI(生态系统健康指数)监测,由简单开始,将生物多样性监测纳入湿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海南省滨海湿地生态监测技术规程》,全面的指导保护地人员独立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的编制。
案例五:大兴安岭南翁河湿地
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大兴安岭东部林区,伊勒呼里山南麓,在松岭区境内。2003年6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总面积229523公顷,其中森林面积147751公顷,疏林面积228公顷,荒山荒地343公顷。湿地总面积80916公顷,其中水域1307公顷,沼泽地79609公顷。其它285公顷。
保护区属于水域内陆湿地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对象是区内的森林、沼泽、草甸和水域生态系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是东北最大的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保存了完整的原始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有原始森林、沼泽、草甸、湖泊、溪流、河川、冰雪等景观。
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1999年12月被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9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南瓮河自然保护区位是以森林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和嫩江源头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区,保护区内几乎容纳了大兴安岭寒温带针叶林区所有的森林植物、野生动物、森林昆虫、大型真菌。保护区内具有丰富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其中有森林生态系统、草甸生态系统、沼泽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保护重点是区内森林、沼泽、草甸和水域及野生动植物。
南瓮河自然保护区内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现有植物约1000余种,其中药用植物400余种。已发现植物资源61科42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樟子松、钻天柳、黄波萝、草苁蓉、黄芪、五味子,珍稀兰科植物有紫点芍兰、大花芍兰、小斑叶兰、手参、鸟巢兰、绶草。保护区内分布的野生动物种类占大兴安岭野生动物种类90%以上,共有脊椎动物5纲74科309种,其中鸟类216种,国家一级保护鸟类7种,如白鹳、黑鹳、丹顶鹤、白鹤、白头鹤、黑嘴松鸡、金雕;国家二级保护鸟类40种。兽类49种,其中列为国家保护动物9种,如紫貂、猞猁、水獭、棕熊、貂熊、马鹿、驼鹿、原麝和雪兔。
2、所面临的威胁
由于保护区内公路四通八达,新青公路、加格达奇至呼玛公路贯穿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还有库尔库河、耐奥尔河、南阳河、砍都河砂金矿遗墟和丰富的森林资源以及林下资源。因而时常发生盗伐林木、滥捕乱猎、盗采砂金、非法采集野生浆果、乱挖野生药材等林副产品,不但给保护区森林资源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也带来了极大的火灾隐患。这些非法活动给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管理增加了难度。
3、急需采取的保护措施
1、加快自然保护区发展,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相互联系的生态廊道,改善保护区周边环境等措施,努力提高保护效率。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2、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遏制资源破坏。强化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全面抓好物种的保护拯救。强化栖息地保护,组织拯救繁育,规范重点物种利用管理,规范有序管理。
3、强化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在保护好现有自然资源的技术上,恢复已破坏的湿地,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积极寻求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搞好湿地保护。
4、加强野生动植物培育和利用,控制野生资源消耗。严管野外资源,不断促进资源的人工培育。进一步推行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物种和实行相应的激励机制,扶持资源的人工培育。
5、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保护资源健康发展。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防控,强化对监测区域的巡护。强化鸟类保护管理,制止非法猎捕、经营、运输、走私野生鸟类的行为。
6、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全社会保护的认识,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5、当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1)湿地资源分部门管理体制造成管理低效和冲突
我国实行的这种湿地资源分部门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湿地保护的效果,使得保护管理措施难以持续和有效地执行。一方面,这种针对不同资源要素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各个湿地资源管理部门多关注于通过开发利用推动资源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忽略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不合理利用导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持续性下降,最终使得湿地生态系统的经济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都难以得到较好实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破碎化。另一方面,由于各个部门均根据自身权限制定管理制度和立法,部门间缺乏统筹协调,使得湿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配置。
湿地资源管理权的分散,不仅容易造成湿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生境的破碎化,同时也给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林业部门作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只拥有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权,却不具有湿地内其他资源的实际管理权,形成了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的虚置,非常不利于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这种矛盾在自然保护区体现更为明显。
(2)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生态保护政策的执行
由于湿地专项立法的缺失以及各部门间立法目的的不同,很多湿地保护的重要原则、制度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特别是在涉及、湿地相关概念时,《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水法》等法律,均是以水域、养殖水面、滩涂等湿地资源的要素或功能属性来界定湿地,将湿地生态系统割裂对待,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湿地生态保护还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湿地资源的管理上,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湿地、水、生物及其他资源的经济利用,而轻视湿地生态功能的发挥,缺乏规范湿地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具体措施。
(3)缺乏动态的监测手段致使难以全面掌握湿地信息
目前,我国湿地管理手段较为单一,缺乏动态的管理手段,湿地监测体系还不完善。监测手段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全面掌握湿地资源及环境的相关信息, 对重大污染、生态缺水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无法及时获取。同时,由于监测手段的缺乏,非保护地的湿地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主要启示和建议
逐步建立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部门协调机制。湿地资源的条块分割、多部门管理体制,是我国资源管理体制的延续和集中反映,只有通过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统筹协调,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中的矛盾和冲突。
在国际湿地保护的实践,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包括政府会议制度、委员会制度、跨部门的府际委员会制度等,手段包括行政指令、说服、建议、紧急磋商等。如美国濒危物种及其重要栖息地的保护要求联邦机构间进行磋商,德国的跨流域综合管理,都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与现有的许多单一部门管理途径相比,跨部门和流域生态系统的湿地管理途径,如流域尺度管理和沿海地区综合管理途径考虑到了生态系统不同服务功能之间的得失平衡,他们更能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跨部门的协调机制通过强化政府部门间的联合、协作与沟通,变要素式管理为协调式管理,变单部门协调为多部门共同参与,使各政府部门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上达成共识,并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意见。
二、国内外湿地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经验与模式
201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制定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的颁布说明我国湿地保护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能净化、涵养水源,调解气候,为动植物提供优质栖息环境等,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经济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湿地保护需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本研究报告收集整理了国内外重要湿地保护地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些案例。国内重要湿地包括: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海吴淞炮台湾国家级湿地公园、辽宁盘锦蛤蜊岗湿地等;国外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案例包括:美国弗洛里达州大沼泽湿地(the Everglades)、巴西的潘塔纳尔(the Pantanal)、德国的多瑙河三角洲(the Danube Delta)、荷兰的瓦登海(the Wadden Sea)、日本钏路湿地(Kushiro Wetland)以及香港米埔湿地等。
1. 湿地的保护模式
1.1 巴西潘塔纳尔(the Pantanal)湿地
潘塔纳尔湿地是世上最大的湿地,地势平坦而略微有所倾斜,并拥有众多曲折的河流,她位于南美洲巴西马托格罗索州及南马托格罗索州之间,湿地部分在玻利维亚及巴拉圭境内,总面积达242,000平方公里。
潘塔纳尔湿地部分被划为潘塔纳尔马托格罗索国家公国(Pantanal Matogrossense National Park)并加以保护。国家公园成立于1981年9月,占地1,350平方公里,位于马托格罗索州的Poconé自治市;于1993年5月24日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1)保护的重要性
潘塔纳尔湿地内住著潘塔纳尔年平均降雨量约为1,000~1,400毫米,湿地的平均温度为摄氏25度,温度从0度至40度之间波动。12月至5月为潘塔纳尔的雨季,超过80%面积会被水淹没,湿地的水位线会上升约3米。潘塔纳尔水位的上升为当地的生产者和物种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潘塔纳尔被认为是全球最丰富的水生植物集中地,是全球动植物最密集的生态系统。
已知的有3,500种植物、超过650种雀鸟、超过400种鱼类。潘塔纳尔湿地亦是蓝紫金刚鹦鹉的家园,蓝紫金刚鹦鹉因其高达10,000美元的黑市价,被大量捕捉至濒临绝种。区内其他濒危物种包括美洲豹、鬃狼、大水獭(Giant Otter)、巨犰狳(Giant Armadillo)、水豚(Capybara)及巴西貘(Brazilian Tapir)等。
(2)面临的威胁
潘塔纳尔湿地是天然的水质处理设备,具有强大的沉积和净化作用。流水进入湿地后,各种物质随水流缓慢而沉积,成为湿地植物的养料,其中的有毒物质被迅速分解。但是,假若这个净化系统负荷过重,湿地的物种就会遭殃。近年来,随着人类过份占用资源,潘塔纳尔内接近99%的土地被私人拥有,特别用作农耕及经营大牧场,保护潘塔纳尔湿地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潘塔纳尔湿地的生态系统正面临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危机,包括不受监管的钓鱼消遣、狩猎、偷运濒危物种(美洲鳄、美洲豹、山猫、鹦鹉)、不受监管的旅游活动、森林砍伐、火耕。在过去的雨季,泛滥的水位很高,淹没了很多的耕地。洪水退却将大量杀虫药冲入河道及湖泊,杀死大量的鱼。
(3)保护与管理措施
近年来,巴西为了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当地居民进行环保教育,并加强管制措施,例如在湿地的一些主要入口设立检查站,严禁捕杀猎物和砍伐树木,并且对可捕杀的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大小进行了严格规定。政府更规定,凡是牧场的牛遭到美洲豹袭击,均可向政府申请获取赔偿,但严格禁止猎杀美洲豹。
1.2 德国多瑙河三角洲(Danube Detta)
多瑙河奔流直下,自图尔恰向东分成基利亚、苏利纳和圣格奥尔基3条岔流注入黑海,冲积成巨大的扇形三角洲。多瑙河三角洲面积6000平方千米,其中河滩占总面积的25%,其余是水草地、沼泽和湖泊等,是欧洲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三角洲。多瑙河三角洲不计其数的湖泊和沼泽哺育着300多种鸟类和45种多瑙河及其支流中特有的鱼类。多瑙河三角洲是欧、亚、非三洲候鸟的集散地,也是欧洲飞禽和水鸟最多的地方。
多瑙河洪水由夏秋季暴雨或长期连续降雨、春季高山积雪融化和冬季冰凌所形成,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全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极其罕见,大多数洪水只限于发生在局部河段,二是全年各个季节都有可能发生洪水,只是分别出现在不同的河段。
(1)保护的重要性
多瑙河三角洲地区湿地、河汊、湖沼纵横交错,水陆面积约各占一半,海拔很少超过4米。大部地区芦苇茂密,是世界最大的芦苇区之一。多瑙河三角洲是欧洲现存的最大的天然湿地,资源丰富,被誉为“欧洲最大的地质,生物实验室”。三角洲内除了大量海洋生物外,还有极为丰富的陆上动植物。
多瑙河三角洲水网密布,现有记载的鸟类已达300多种,其中有4种是世界上残存的鸟。300多种鸟中有176种在多瑙河三角洲繁殖,在茂密的森林里和波光点点的湖面上生活着的各种飞禽,有天鹅、金翅雀、热带的江鹤、北极的白顶鹅、中国的白鹭、西伯利亚的长尾猫头鹰、鹈鹕、野鸭、黑雁、秃头鹰、苍鹭等,以及世界上仅存的1万2千多对黑颈鸬鹚,其中鹈鹕和白鹈鹕是自然界珍奇的巨大鸟类。
“浮岛”是三角洲最为著名的自然景观之一,是三角洲腹地的一大奇景,它就像一个巨大而美丽的花园,漂浮在海面之上。“浮岛”上面长着茂盛的植物,与陆地无异,但下面却是一片湖泊,湖面碧波荡漾,湖水清澈无比。浮岛在风浪中飘游,不停地改变着三角洲的自然面貌。浮岛占地10万公顷左右,厚约一米。春天,当多瑙河泛滥时,浮岛就成了各类飞禽走兽的避难所。因此三角洲有“鸟和动物的天堂”之称谓。
(2)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50年左右,多瑙河三角洲上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芦苇床的动植物一直遭受污染的威胁,现已造成很大破坏。捕鱼量急剧下跌。1989年,勉强捕鲟20吨,仅是一个世纪前的 2%。仅在过去十年中,就有五种鸟消失,八种鸟数量减少,27种变得稀有,18种濒临灭绝。
这一严峻形势主要是由于多瑙河三角洲脆弱的生态系统日益失衡而造成的。造成失衡的因素有:湖泊和运河(如布勒伊拉湖和卡拉奥尔曼运河)的干涸和疏浚;在一个面积为420平方公里的区域引进农业,尤其是种植玉米,现已证明,能生长庄稼的土地还不足半数;拓宽运河,使之能容纳1984年开挖的多瑙河-黑海运河所不能通行的大型远洋船只;以及用重型机械集中收割芦苇,以便为造纸厂和纤维素厂提供原料,如三角洲上游的克勒拉希的工厂。
(3)保护措施
1990年停止了排水工程,1991年又将三角洲作为生物圈保留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还在图尔恰成立了旨在研究和监测该地区的多瑙河三角洲研究所,可谓有了一个可喜的开端。但是,如想扭转当前趋势,则需国际社会的支持。1990年9月,由若干国际组织,其中包括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的专家组成的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考察团,对三角洲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提出的建议至今尚未全部实施。不过,罗马尼亚于1993年通过了旨在加强三角洲保护的法律,朝着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为使远洋船只通过三角洲而实施的机械化芦苇收割和开垦工程已在逐渐缩小,为使新辟低地重新植树区得以自然恢复,也已制定了一项政策。
1.3 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崇明岛的最东端,是我国规模最大、最为典型的河口型潮汐滩涂湿地之一,也是重要的国际重要湿地。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98年,2002年保护区及毗邻的84 km2人工湿地被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2005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51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示范自然保护区之一,以保护“鸻鹬类、雁鸭类、鹭类、鸥类、鹤类5种鸟类类群作为代表性物种的迁徙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
(1)保护的重要性
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长江口与东海形成的“T型”结合部的核心部位,是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生态敏感区(程金成,2008)。保护区是东亚-澳大利西亚涉禽迁徙路线的重要迁徙停歇地,又是东北亚鹤类、雁鸭类和鸥类等候鸟的重要越冬栖息地。目前,已记录到的鸟类有17目50科288种(2005)。其中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有东方白鹳、黑鹳、白头鹤3种、国家二级保护的鸟类有白枕鹤、黑脸琵鹭、小天鹅等34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20种,每年在崇明东滩过境中转和越冬的水鸟总量逾百万只。保护区对维持迁徙涉禽种群的生命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洄游鱼类的重要通道。
此外,崇明东滩还具有丰富的鱼类、两栖爬行类、无脊椎动物资源和以芦苇、藨草群落为主的高生产量的植物资源。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快速演化的生态系统特征使崇明东滩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重要生态敏感区 。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5年崇明东滩人工引种互花米草,在促淤造滩发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互花米草竞争性强,逐渐占据了潮间带的生境,至2005年已形成大面积的单种优势植被群落,逐步取代了原有的海三棱藨草和芦苇群落植被,破坏了近海生物的栖息环境和食物网结构。原有生境的改变,对滩涂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带来明显不良影响,底栖动物减少,白头鹤等重要保护物种所需的海三棱藨草块茎、种子等食物的减少,威胁着迁徙鸟类的健康与繁衍生存,影响了过境鸟类完成生命周期的重要过程,使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目标难以实现。由于长江上中游水库群的建立,造成长江入海口泥沙量减少,海水对滩涂的侵蚀加剧等。
(3)保护措施
东滩保护区一直把监测工作放在首位。自2003年起组织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监测工作由科技信息科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内容也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其中水鸟同步调查工作已开展10余年,积累了大量鸟类资源相关的数据,掌握了鸟类种类和分布的基础数据以及保护区内水鸟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保护区长期资源监测对象包括保护区内潮滩地貌演变、植被资源、底栖动物资源、浮游动物资源、潮间带鱼类资源以及潮沟水质,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基于GIS的自然资源综合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每年根据监测结果对保护区的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写《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年度资源监测公报》向全社会发布。公报的对外发布将保护区资源监测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好评,自2002年秋季以来保护区管理处对迁徙过境的鸻鹬类有计划地进行环志及彩色旗帜系放工作,截止2014年底共环志鸻鹬类54种44911只,回收国外环志或标记的鸟类20种523只。保护区每年进行16~18次的鸟类同步调查和2个季节(3~4月,8~9月)的鸟类环志调查,坚持不间断,组织编写《彩沙—东滩水鸟研究通讯》,这对研究水鸟迁徙规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开展长期连续规范的调查和监测,保护区能够及时掌握生物资源变化及其与东滩湿地生态系统环境变化的关系,为科学的开展湿地保护与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监测结果在湿地保护与管理过程中进行了良好的应用实践,以互花米草治理为例,保护区在多年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滩涂水鸟种类年际间变化不大,但数量有波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是互花米草导致东滩湿地退化,进而影响湿地水鸟的栖息,这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带动了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水平提升。
2. 湿地的恢复与可持续利用
2.1 日本钏路湿地(Kushiro Wetland)
钏路湿地日本国内面积最大的湿地,位于日本北海道东部钏路川下游地区,河道在湿地附近呈现巨大的蛇形,总面积为20000公顷。1987年日本在该地成立钏路湿地国立公园。
(1)保护的重要性
钏路湿地包括弯曲的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其他潮湿的生态系统,其中有600多种植物包括芦苇、莎草、泥炭藓和黑桤木灌丛等。不仅是丹顶鹤的重要繁殖地,而且还有许多优质淡水鱼等资源。野生物种有如丹顶鹤(Grus japonensis),虎臣(Hucho perryi),极北鲵(Salamandrella keyserlingii)和蜻蜓(Leucorrhinia intermedia ijimai)等。
(2)存在的问题
钏路湿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农业活动对湿地的侵占和营养物的沉积与富集。
(3)保护措施
钏路湿地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做法是:1)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只能供保护区内的居民使用,保护区外的居民和游客无权使用渔业资源;2)保护区内的居民所捕捞的渔产品只能自家消费,不能商业出售;3)保护区居民渔业捕捞方式只能采用垂钓的方式,不能用渔网或其他方式。
在钏路湿地国立公园的落叶松人工林中,环境省钏路自然环境事务所采取措施恢复楢栎及日本白蜡等天然林。主要方法是清理林地,创造有利于阔叶树种子萌芽的环境,必要时也栽植阔叶树苗木,但是要恢复到森林的原生状态则需要很长时间。钏路自然环境事务所称;在尽量不增加人为干涉的情况下向天然林诱导,时间将超过100年。
2011年3月,日本对钏路河的河湾和洪泛平原进行恢复,将主要河道之前拉直1.6km河道进行恢复,并连接到之前被截断的河道,拆除防洪提,恢复了2.4km的河湾河道。这个修复工程的四个目标:1)恢复野生鱼类和无脊椎动物天然栖息地;2)通过增加洪水频率,提高地下水位,恢复漫滩植被;3)在湿地核心区减少沉积物和营养负荷;4)恢复天然弯曲河流的典型自然景观。在这个项目中,不仅恢复了河湾的典型自然景观,而且它的功能已成功恢复。
后期监测结果表明,在执行恢复项目的短期内,以上4个目标都实现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物种的数量和物种都增加了,很可能是因为恢复的深水区域为生活在截断的静水区域的鱼类提供了栖息环境,此外激流种也迁移到了恢复河段。拆除防洪提和恢复河道弯曲非常有效地提高水浸过洪泛区的频率,并提高了水位。在恢复工程完成1年后,湿地植被迅速恢复。洪水经常漫上洪泛区,且由水携带的细颗粒泥沙约80-90%的被湿地植被过滤掉了。
2.2 荷兰瓦登海(Wad See)
荷兰北部弗里斯兰省的瓦登海(Wad See),临近德国 、丹麦,连通北海。这里的水域遍布浅滩,也因此成为世界著名的海床漫步区。
瓦登海是北海的东南部的潮间带。它位于西北部欧洲大陆的海岸和弗里西亚群岛的范围之间,形成水体较浅的滩涂和湿地。它含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2009年,北海的荷兰和德国的部分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2014年6月丹麦的部分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该区域由粗放潮泥滩,更深层次的潮沟,并且都包含在该群岛为代表的区域不断通过陆地和海上争议。在10到14世纪,由风暴潮带走了其后大部分海岸沙丘泥炭而形成了现在的景观,本岛是其海岸沙丘的残余。
(1)保护的重要性
瓦登海以其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尤其是鸟类。成千上万的水鸟,如鸭类和鹅使用这个地方作为迁徙停歇地或越冬地,而且也是海鸥和燕鸥的栖息地。然而,瓦登海今天的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利用此地之前的小部分;许多种鸟类,如鹅,鹰,火烈鸟,鹈鹕和苍鹭曾经分布非常普遍。一些在其他地方灭绝的物种仍然可以在这里找到。
有研究显示,大型鱼类包括鲟鱼,鳐鱼,大西洋鲑鱼,鳟鱼,还有蜗牛和牡蛎都曾经在该地区发现过。目前,瓦登海的面积已经较少了约50%,来自于莱茵河营养物质不再流入瓦登海,导致约90%的瓦登海物种生存受到威胁。
瓦登海是海豹的重要栖息地,如灰海豹、鼠海豹和大西洋白嘴海豹都曾经在此地灭绝,但又被重引入,这是目前瓦登海的唯一2种定居鲸类,其他物种或是灭绝或只是季节性的栖息在瓦登海。曾经在此地的浅水、近海区域见到过北大西洋露脊鲸和灰鲸捕食或繁殖,但由于岸基捕鲸的使用,是这两种鲸在此地消失。
(2)受到的威胁
由于人类活动引入外来物种对本地物种造成威胁,外来物种入侵物种,包括藻类,植物和小型生物等。
(3)保护措施
三个国家的湿地都纳入的国际重要湿地。
虽然瓦登海还未列入跨界国际重要湿地,瓦登海的很大一部分地区都是被三个国家联合保护的。自1978年以来,荷兰、丹麦和德国的政府已经在瓦登海的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合作。合作涵盖了管理,监测和研究,以及政治问题。此外,在1982年,联合声明的保护瓦登海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协调活动和措施的瓦登海保护。1997年,三方瓦登海计划获得通过。
2009年6月,瓦登海(包括荷兰的瓦登海保护区和下萨克森州和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德国北海国家公园)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世界遗产名录织。
2.3辽宁盘锦蛤蜊岗湿地
辽东湾是中国渤海三大海湾之一,也是中国纬度最高的海湾。盘锦蛤蜊岗位于辽东湾顶部,大辽河与辽河两大河流入海口之间。为一片离岸的水下沙洲,涨潮时被淹没在汪洋大海中,落潮时便露出一望无垠的平摊沙滩。因岗上盛产以文蛤、四角蛤蜊、毛蚶、蓝蛤等贝类,故得名蛤蜊岗。
(1)保护的重要性
其大潮低潮等高线以上面积为1.19 万hm2,加上其边缘延伸扩展面积,蛤蜊岗总占海域面积为1.59万hm2。两条大河的径流带来了上游丰富的营养盐,所以辽河海域的水质肥沃,浮游生物资源丰厚,其中的浮游植物为埋栖贝类的优质饵料,加上蛤蜊岗泥沙底质特别适合于滩涂贝类栖息,形成了巨大的贝类蕴藏量。延续至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蛤蜊岗一直是盘锦大洼县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年上缴利润500万元以上。
蛤蜊岗盛产滩涂贝类,主要有文蛤、四角蛤蜊、青蛤、美洲帘蛤和蓝蛤。蛤蜊岗产文蛤味道鲜美,热销日本和欧洲等海外市场,是我国重要的文蛤出口产地之一。在20世纪七十年代,蛤蜊岗仅文蛤一种贝类,资源量达1.6万吨,年捕捞量为2000~3000吨。九十年代后,蛤蜊岗文蛤资源逐年下降,截至2009年已面临枯竭(陈远等,2012)。
(2)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全国多数区域同样,蛤蜊岗湿地保护区的生态状况和产业状况也出现过严重危机,其中突出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生物多样性锐减,潮间带生物群落明显演替;二是滩涂生态环境状况日趋脆弱;三是沿海周边养殖池塘的排水严重影响着滩涂贝类的养殖;四是受各种围填海工程滩涂面积缩减严重。
(3)采取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湿地生态和贝类资源恢复战略,其战略实施的成功取决于以下因素:地方政府强烈的湿地资源恢复意识,龙头产业的参与实施,相关产业的开发推进,规范化产业技术的施行等。
为了促进蛤蜊岗贝类资源恢复,2010年当地政府将蛤蜊岗承包给民营企业进行经营。期间,县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封岗期间,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上岗实施采捕作业;为防止偷捕,蛤蜊岗管理站还安排了专人,出动看护船只,对6个繁殖岗进行全天候值勤守护。从2011年起,蛤蜊岗滩涂经营以贝类资源恢复为主,只投苗不采捕,截至2013年8月,滩涂贝类资源恢复显著,所投入各种苗贝生长状况良好,2014年陆续采捕收益。
大力开展生态旅游业。蛤蜊岗上有许多深深浅浅、宽窄不一的海沟,纵横交错。涨潮为海、落潮为滩。蛤蜊岗由金滩、拾贝构成了主轴风景线,形成了我国东北区独具特色的滩涂游玩风景地。吸引了许多游客和摄影爱好者的光顾。蛤蜊岗“亲海游”为当地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实施滩涂贝类养殖技术规范。国家贝类产业技术体系也在黄海生态区积极推进滩涂贝类养殖技术示范区的构建。通过建立养殖示范区,推广科学养殖技术与养殖规范;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解决养殖中的突发事件;通过手机短信、电视专栏、宣传册等形式及时向养殖户发布天气、市场等相关信息。通过建立水产品水质监测中心,通过加强科学养殖、规范养殖引导及积极组织勘测申报,完善无公害养殖示范区的建设。
2.4 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拆围还湖
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东南部荆州市,地处长江中游北岸,系江汉平原四湖流域的下游,长江中游江汉湖群,是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是长江与汉水支流东荆河之间的河间洼地。1996年成立县级保护区,2000年12月晋升为省级湿地保护区,2014年12月洪湖省级湿地保护区升级为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湿地国家级保护区以洪湖围堤为界,总面积41412公顷,其中核心区12851公顷,缓冲区4336公顷,实验区24225公顷,边界线总长度104.5公里。
(1)保护的重要性
作为长江中游地区重要湿地生态区域,洪湖是众多湿地迁徙水禽重要栖息地、越冬地,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重要区域,是长江中游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洪湖湿地具有调洪蓄水、物种保护、水源供给、渔业养殖、旅游航运等多种功能,是长江中游地区天然蓄水库。保护区属自然生态系统类的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区内植被在湖北省植被分区中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江汉平原栽培植被、水生植被区、江汉平原滨湖岗地枫杨柳树栽培植被水生植被小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内陆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栖息于湿地中的各类珍稀水禽。
(2)存在的问题
2004年卫星遥感测量显示,围网盘踞了洪湖湖面的70%左右。水生植物利用量已大大超过了其极限,水生植被稀疏,水草生物量减少,更有渔民甩沉底铁耙耙草,有用无用的水草都被连根拔起,给水生植被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实际的养殖水面大大超过了洪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养殖承载量的极限。洪湖生态环境的破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生物种群数量急剧减少。
(3)采取的主要措施
2004年开始实施“拆围还湖”工程,通过4年多的恢复与保护,洪湖湿地直观效果非常明显,水生植被覆盖率由二十世纪80年代的98.6%下降为二十世纪末的零星水域有水草,到现在再次出现80%以上。最有代表性的洪湖野生红莲由2004年的不到2000亩恢复到现在的近7万亩。原先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水草如黄丝草、轮叶黑藻等现在产量也逐年增加。水鸟种类及数量也增多了,二十世纪每年来洪湖过冬的候鸟有数万只,2004 年锐减到2000多只,拆围后,2007年重新增加到30多万只。鱼类也从2004年前的57种上升到现在的62种,野生鱼的产量也明显增加。可见,洪湖湿地的“拆围还湖”工程的治理成效显著。
在“拆围还湖”的同时,采取堵疏结合、安置渔民上岸再就业工程。2010年前,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达6000多户,通过开发旅游、组织从事水产品加工及外出打工等,至2014年,共实现转产专业1500多户渔民。当地政府为洪湖渔民争取中央财政及省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至2014年,基本解决了连家渔船渔民上岸安居问题。
3. 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与技术
3.1 美国佛罗里达大沼泽湿地
佛罗里达大沼泽湿地(Everglade,也译为埃维格莱德湿地)位于美国东南部迈阿密半岛,是一个复杂且相互依存的湿地生态系统,对整个南佛罗里达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佛罗里达大沼泽是一个靠雨水补给的洪泛型草滩和湿地,曾经一度从北部的奥基乔比湖(Lake Okeechobee)扩展到南部的佛罗里达湾。佛罗里达大沼泽国家公园面积1073982公顷,1976年10月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79年10月认定为世界遗产地,1987年6月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图1 美国佛罗里达大沼泽
(1)保护的重要性
佛罗里达大沼泽不仅为南佛罗里达州提供了饮用水,也为该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支持,使其一度成为美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佛罗里达州人口—约700万美国人的饮用水来自大沼泽地区。紧邻奥基乔比湖南部面积约500万hm2的湿地被排干,建设成埃维格莱德沼泽农业区。该农业区是美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区,冬季为美国东部提供了40%的粮食;同时也是美国重要的糖业基地,甘蔗是当地最重要的经济作物,年产值高达数1000亿美元。此外,还为旅游业创造了670亿美元的收入。
在佛罗里达大沼泽生态系统中有1.1×104种种子植物,25种兰科植物,既有热带的棕榈树又有温带的橡树、仙人掌和丝兰,还有400种脊椎动物和无数的无脊椎动物,包括佛罗里达苹果螺(Pomacea paludosa)(这是一种濒危鸟类的唯一食物)和食蜗牛鸢(Rostrhamus sociabilis)。奥基乔比湖最常见的鱼类是佩滕真鰶(Dorosoma petenense)、蓝鳃太阳鱼(Lepomis macrochirus Rafinesque)、大口黑鲈(Micropterus salmoides Lacepede)、黑莓鲈(Pomoxis nigromaculatus Lesueur)等。
尽管大部分涉禽的繁殖种群数量只有原来的10%,但是其他的鸟类已经超过了300种。在1960年,有2300余只林鹳(Mycteria americana)在南佛罗里达筑巢,到1987年,年均繁殖种群下降到374只。据南佛罗里达州涉禽监测报告,1999年筑巢林鹳超过1000对,2011~2013年期间筑巢林鹳年均有1686对(Cook, 2013)。
目前,大沼泽湿地中有68种物种处于受危或濒危状态,包括佛罗里达山豹(Puma concolor coryi)、美洲鳄(Crocodylus acutus)、美洲海牛(Trichechus manatus)、林鹳(Mycteria americana)、螺鸢(Rostrhamus sociabilis)、海滨沙鹀大沼泽地亚种(Ammodramus maritimus mirabilis)等物种都遭受威胁。
(2)面临的威胁
目前,佛罗里达大沼泽一半以上被排干。大面积沼泽被排干后,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沿海城市的蓄洪区。每年从自然系统中抽取的水量将近2.5×106m3,这对沿海河口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富含营养物质的污水流入佛罗里达湾,对海洋栖息地(包括脆弱的珊瑚礁)造成了有害的影响。海水入侵也已成为该地区的严重问题,即使是远离沿海的内陆城市也必须靠打深水井来抽取淡水。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佛罗里达是北美洲最湿润的地区之一,现在却不得不进行用水限制。
南佛罗里达州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佛罗里达大沼泽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最近的100年内,由于生产生活取水、城市扩张、农业开发等因素,致使湿地面积减少了一半;运河、道路和其他建筑物将保留的湿地切割得支离破碎;城市的暴雨径流和农业径流污染了奥基乔比湖,并且破坏了湿地南部的营养物平衡;曾经支撑热带、亚热带区动植物繁衍的栖息地,现在已经被外来入侵物种所控制。
当前,大沼泽地区面临着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由于城市化与人口增长加剧了环境压力。2008年佛罗里达州常住人口达到1800万。2)工农业用水需求增加,水缺乏和水污染问题突出。大沼泽地区生态系统蓄水量小,由于用水需求增加,旱季水资源短缺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工农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排入的污染使湖泊、河流、渠道、河口三角洲和海湾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3)栖息地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等对本地物种和生态系统产生了重大影响。
(3)保护与管理措施
全面恢复大沼泽地区生态环境是一项时间跨度大、多目标、跨尺度,且有众多机构参与的综合治理工程。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大沼泽进行湿地恢复,最初是对河渠、河道进行简单修复或移除等。从1996 年开始,美国国会与南佛罗里达生态系统恢复工作组合作,持续提供大沼泽湿地治理和恢复的综合信息、项目计划和长期战略。其战略目标是:为南佛罗里达州取得水权、恢复与保护自然物种及其栖息地、实现人地和谐的生态系统。
为了保护和恢复佛罗里达大沼泽,2000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环境保护法框架下,制订并颁布了《大沼泽湿地恢复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 Everglades Restoration Plan,CERP),整个规划覆盖大沼泽地区16个城市(NRC, 2014)。《大沼泽湿地恢复综合规划》是一个庞大的公共工程计划,预计投资超过135亿美元(2009年价格),历时30年,由68个独立的子项目组成,每个子项目都是很大的工程。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传统的地表水蓄水库建设;湿地蓄水区建设;含水层恢复和蓄水;暴雨蓄滞区建设;渗漏管理;扫除形成片流的障碍;水资源重复利用;奥基乔比湖生态水位调控;改善大沼泽水文特征等方面。
为了解决大沼泽湿地面临的供水不足、水污染治理、洪水控制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大沼泽湿地恢复项目由政府部门推动,通过水利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来实现大沼泽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与治理(肖协文 et al., 2012)。
1)调控湿地水位。建立洪水控制系统,包括建设渠道、加固河道与海岸堤坝、修改运河以及河道截弯取直、河流改向等措施,建造了大约1600 km 长人工渠道、1100 km 河流与海岸堤坝,以及16个水泵站、200个控制站等。
2)重塑湿地水文特征。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差异、水量大小及水质状况是影响大沼泽地区生态系统的最重要因素。为了恢复湿地生态,根据大沼泽地区的水文现状、气候条件等进行统筹规划,实施了地表水蓄水、选择性蓄水、河流改向、水位调控等项目。
3)加强水污染防治。农业是南佛罗里达第二大产业,农业区(EEA)生产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水污染。为了改善大沼泽地区水质,降低氮、磷等污染水平,《大沼泽湿地恢复综合规划》对农田及城市区域采用优化管理方法与暴雨治理分区等多项措施。
4)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国地质调查局研究发现,水利设施的修建会对鸟类、鱼类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在大沼泽湿地内,受人类活动干扰和栖息地破坏的威胁,本地物种与外来物种在竞争中也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预防和控制南佛罗里达的本地物种绝灭、保护濒危物种、恢复海湾生境、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等,社会公益组织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措施。例如,采用生物措施来控制和减少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在大沼泽农业区和暴雨治理区内保护迁徙鸟类,保护美洲豹等,对佛罗里达海湾群岛、比斯坎湾的珊瑚、海龟等物种栖息地保育等,在栖息地保护区严格控制工农业发展等。
3.2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黄河入海口处,北临渤海,东靠莱州湾,地理坐标在东经118°32.981′-119°20.450′,北纬37°34.768′-38°12.310′,总面积15.3万hm2。自然保护区分为两部分,分别为现行黄河入海口两侧部分和1976年以前黄河刁口河流路黄河入海口部分。
(1)保护的重要性
黄河三角洲湿地是世界上土地面积增长最快、国内最大的新生湿地,是中国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保存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同时,黄河携带大量泥沙在此沉积,使这里成为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区内鸟类众多,共有鸟类367种,其中候鸟200余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有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东方白鹳(Cigogne orientale)、中华秋沙鸭(Mergus squamatus)、白尾海雕(Haliaeetus albicilla)、金雕(Aigle royal)、白头鹤(Grus monacha)、大鸨(Otis tarda)等10种,国家二级保护��类有大天鹅(Cygnus cygnus)、灰鹤(Grus grus)等49种;还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鲟(Psephurus gladius)、达氏鲟(Acipenser dabryanus)、宽吻海豚(Tursiops truncatus)、松江鲈鱼(Trachidermus fasciatus)等。珍稀濒危鸟类逐年增多,每年春、秋候鸟迁徙季节,数百万只鸟类在这里捕食、栖息、翱翔,成为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重要的中转站、越冬栖息地和繁殖地,被国内外专家誉为“鸟类的国际机场”。
区内植物资源丰富,共有植物400种,其中野生种子植物116种。盐地碱蓬(Suaeda salsa)、柽柳(Tamarix chinensis)和罗布麻(A. venetum L)在自然保护区内广泛分布,天然芦苇270平方公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大豆43平方公里。区内自然植被覆盖率达55.1%,是中国沿海最大的新生湿地自然植被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垦殖、石油开采等导致部分湿地和水鸟栖息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黄河三角洲上的农业活动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如湿地开垦,直接占用了湿地;农业生产结构安排不合理,棉花等作物种植比例过大,减少了鸟类的栖息和取食地;渔业养殖和盐田开发活动不断加剧,造成了部分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退化。油田生产活动仍然影响着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另外随着农业和油田开发活动的进行,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湿地环境,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的破碎化和岛屿化。
(3)保护规划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了对保护区实验区的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即细化实验区的规划分区,分区施策,加强对生产活动的控制。为了恢复湿地的生态,在黄河三角洲湿地进行了生态补水,以保障湿地恢复的淡水补给。
根据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土地利用现状、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存在的问题、未来的主导发展方向等因素,将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一步细分为生态保育区、湿地恢复区、生境改善区、林地管护区、生态旅游区、农田控制区、管理服务区、生产控制区8种规划区域,共84个规划分区,总面积90,094 hm2,并针对每一个区域分别提出相对应的保护管理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特别是针对农业生产和油田生产等活动,分别划定了农田控制区和生产控制区,严格控制其生产活动的范围,对已有的生产活动严格管理,对新的生产活动要严格审批。
黄河三角洲的生态补水分为3中模式:蓄水型、溪流型和沼泽型。蓄水型湿地的特点是利用区域内各种生态因子的梯级变化,各类植(动)物相应占有或利用与其生物习性相适应的部分,包括水分、能量、空间、土壤等生态因子,避免物种或群落的恶性竞争,构建相对稳定的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溪流型湿地在功能上不考虑蓄水,主要是调水调沙时期的进水和平时收集的雨水。溪流型湿地系统主要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构建挺水植物区和灌木植物区。沼泽型湿地系统是自然保护区中最主要的湿地恢复模式,其分布面积最广,也是水鸟的主要栖息地类型。根据地形和水位的不同,在沼泽湿地的水深超过1m的淡水区,水深0.5~1m的区域和低于0.5m的区域。
图2 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规划分区图
3.3 香港米埔湿地
米埔自然保护区(113°9'114°3' E,22°9'22°1' N)位于香港西北部深圳河河口地区。深圳河为香港和深圳之间的界河,流入后海湾(香港称该海湾为“后海湾”,而深圳将这个海湾称为“深圳湾”)后,汇入珠江口。保护区于1983年成立,占地380hm2。由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简称WWF)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简称渔护署)联合管理。1995年,米埔保护区及其周边的红树林、潮间带滩涂、鱼塘等生境,共1540hm2的土地被指定为米埔内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
(1)保护的重要性
后海湾和米埔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在于为数以万计的水鸟提供觅食和栖息的生境,支撑湿地动植物的多样性,为当地居民提供经济收入和食物。
米埔内后海湾坐落于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路径上,是许多迁徙水鸟的重要中途停歇地,迁徙水鸟经过此地可以歇息、觅食和补充体力,为继续长途旅程作好准备。每年4月,约有2~3万只鸻鹬类在北返西伯利亚和华北的繁殖地时途经米埔后海湾,平均在此逗留约2~3星期,体重一般增加1倍。在秋季,迁徙鸻鹬类经过米埔后海湾,向南飞至东南亚和澳大拉西亚的越冬地。米埔不单是候鸟的中途停歇地,部分鸻鹬类秋季会停留米埔进行繁殖后换羽。这个阶段鸟类需要极大能量支持,需要摄取丰富的食物和养份来生长羽毛。换羽过程费时数月,因此需要稳定的食物供应和合适的高潮位栖息地。在迁徙高峰期,每天可看见多达1万只鸻鹬类。据估计,每年共有12万只水鸟在米埔后海湾停留。
米埔和后海湾也是众多水鸟的越冬地。近20年来,每年有5~7万只水鸟在米埔越冬,最高数量达9万余只。米埔和后海湾是全球第二大黑脸琵鹭越冬地,最高数量达423只(2010年1月),为全球种群的20%。近年来,每年约有200~400余只在米埔后海湾越冬。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后海湾和米埔湿地的湿地面临着淤积不断增加、陆生乔灌木持续扩张、外来物种入侵、都市发展等威胁(秦卫华等,2010)。
(3)保护措施
为解决米埔湿地存在的问题,维持该区域的水鸟重要栖息地的面积与质量,WWF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实施了针对不同管理分区和栖息地类型的管理模式。
生境管理分区
米埔内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分为核心区、生物多样性管理区、资源合理利用区和私人土地四大分区(图3),各个分区有其管理目标。
图3米埔内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分区图(资料来源:渔农自然护理署)
核心区(CZ):核心区的自然生态受到严格的保护,除进行必须的管理、监察及研究工作外,不准人员进入。
生物多样性管理区(BMZ):此区受到高强度的主动管理,主要用于开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教育及培训活动。
私人土地区(PL):国际重要湿地的范围内包括部分私人拥有的土地。私有土地不受管理计划规管,但现有的规划制度,限制大幅度更改这些土地的现行用途。
资源合理利用区(WUZ):这个区域也具有缓冲作用,配合及补充拉姆萨尔湿地范围外缓冲区的功能。
基围管理
米埔保护内的基围从1940年代起,就一直受到人为的管理。WWF接管这些基围后,以传统的管理方式为基础,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开展教育和培训为目标,采取一些主动管理的措施,来有效管理这些基围。
米埔保护区内的基围位于生物多样性管理区内,为了有效了保护米埔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增加该区的生态价值,对于生物多样性管理区进行了进一步划分,分成了7个不同的管理单元。每个管理单元都有其特定的管理目标。根据最新的保护进展,管理单元也会进行调整,以达到最大的保护效益。
WWF管理米埔保护区内的21个基围。这些基围可分为:咸淡水基围、咸淡水水鸟栖息地、雨水栖息地。
咸淡水基围以传统基围虾塘的方式运作,以保护这一持续利用沿海湿地资源的方式和特殊的文化遗产。冬季夜间,后海湾高潮时,工作人员会打开基围水闸,将后海湾的海水放进基围,海中的虾苗也被水带进基围。收虾一般也在晚间,后海湾为低潮位时,工作人员把水闸打开,让海水和虾一并流出后海湾,利用置于水闸处的鱼网捕捉鱼虾。第2天早晨涨潮时,再把后海湾的海水引进虾塘以保持水位,并预防鱼虾因水温过高而死掉。收虾季节完毕,工作人员会把基围的水完全排干,以捕捉剩下的鱼类。这时,每个基围可吸引逾1600只越冬鸟类如鹭类和濒危的黑脸琵鹭前来觅食,主要捕食遗留在塘底没有商业价值的鱼虾。
咸淡水水鸟栖息地为水鸟提供栖息地,但是,每个水鸟栖息地各自有不同的管理意图和保育目标。由于鸻鹬和雁鸭类对水位的要求不一样,到达米埔的时间也有差别,所以针对不同的水鸟栖息地,其管理措施也是不一样的。
雨水栖息地基围的水都不再与后海湾的海水交换,其水源都由雨水供给。而不同的基围具有不同的管理目标。有些基围的管理目标保持和改进教育中心及其附属的水鸟饲养池。有些基围塘的四周边缘有芦苇和红树围绕,中央建有高度不一、光秃或长有树木的各种小岛,水道或小水塘的面积大小、深度各异,可以创建一个开阔的淡水栖息区域。还有一些基围是建造一系列深浅不一的淡水湖泊,湖周为沼泽。
植被管理
植物直接或间接为野生生物提供食物、遮阴和筑巢地。然而,植被有时需要管理,否则会侵占水生生境或滩涂,导致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减少,或侵占水鸟觅食的水域或滩涂。植物蔓生也可加剧淤积问题,加速生境演替过程。外来或入侵植物(如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也会减低湿地生境和物种的多样性,因此有需加以清除和控制。
1) 乔木。由于多数水鸟喜欢数目稀疏的开阔生境,作为水鸟栖息地的基围,其基围堤上乔木的高度必须要控制。工作人员除了控制米埔基堤上乔木的生长外,也在保护区的小径和边界植树,为游人提供遮荫处,也可作为视觉屏障,遮挡邻近的高楼大厦。种植的树木品种多为长于低洼湿地和长有果实的原生品种,后者更成为食果鸟类的食物。
2) 外来物种。外来物种的入侵往往会对本地物种造成威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入侵米埔的外来物种主要有薇甘菊、马缨丹(Lantana camara),外来的红树植物海桑(Sonneratia caseolaris)和无瓣海桑(Sonneratia apetala),工作人员采取的控制方法包括喷洒除草剂、用机器割除、人工清除等。
3) 芦苇。米埔芦苇的管理工作只限于阻止芦苇蔓延至开阔的水生境,工作包括挖掘或喷洒经批准的除草剂(如草甘膦)。
4) 陆生草本植物。基围基堤和中央小岛都有草本植物生长,而许多水鸟都喜爱在裸露的或矮草的基堤和小岛上栖息。WWF会定期人工割除基围基堤和中央小岛上的草本植物,以便为水鸟提供栖息地。
潮间带滩涂
后海湾滩涂是数以万计水鸟的主要觅食地点,它们在此越冬或于春秋两季迁徙途中在此短暂停留。近年的研究显示在滩涂发现逾80种多毛纲的虫、蜗牛、双壳贝类、蟹、弹涂鱼等,当中约20个品种在科学界或香港首次发现。这些滩涂的无脊椎动物是数以万计,是每年途经后海湾的迁徙鸟类的重要食物。
每年10月底之前,长在4间水上观鸟屋前的45hm2红树幼苗(主要是秋茄)会被人工清除,以维持一个开阔的生境供水鸟觅食。由于后海湾的泥沙沉积,近年来也发现有草本植物和莎草在这4间水上观鸟屋前生长,工作人员会使用除草剂来清除它们。
3.4 太湖生态渔业
太湖是我国第三大淡水湖,湖泊面积2427.8平方公里,水域面积为2338.1平方公里,湖岸线全长393.2公里。其西和西南侧为丘陵山地,东侧以平原及水网为主。太湖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湿润,属季风气候。太湖河港纵横,河口众多,有主要进出河流50余条。太湖水系呈由西向东泄泻之势,平均年出湖径流量为75亿立方米,蓄水量为44亿立方米。
(1)保护的重要性
太湖具有蓄洪、供水、灌溉、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同时又是流域内最重要供水水源地,不仅担负着无锡、苏州和湖州等大中城市的城乡供水,还具有向下游地区供水并改善水质的作用。太湖的水生生物资源极其丰富,根据太湖水生动物名录记载和近几年的调查可知,共有鱼类107 种,底栖动物40 多种,浮游植物91属,水生维管束植物66 种、27 科、48 属;浮游动物135 属,其中原生动物63 属、轮虫类30 属、枝角类21 种、桡足类21 种。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5月底,太湖蓝藻大面积暴发,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引发无锡市近200万居民供水危机。随后,国务院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太湖水污染治理力度。同时,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开发与利用以及渔业与环境政策的相对滞后,导致太湖生物多样性不断下降,渔业小型化日趋严重,渔业与生态环境发展已不可持续发展。
(3)采取的措施
为了治理太湖水体污染及恢复太湖渔业,2001-2002年,江苏省实施了《太湖渔业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优化技术》的江苏水产三项更新工程项目,为太湖生态渔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实现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的可持久增长。根据太湖渔业的实际状况,以维护太湖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湖泊生物多样性为前提,通过繁殖保护区、资源增殖区���网围养殖区三个生态区功能的建立和功能强化,达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